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組織
一、會員大會: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
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
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核定或調整會員會費。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之處分。
(八)會員營業之統籌。
(九)本會之解散
(十)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十一)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二、理事會議:
本會設理事廿一人,組織理事會,並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一人
為理事長,另選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並設常務監事一人
,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案。
(三)會員代表資格之審查。
(四)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五)召開會員大會。
(六)通過會員入會及出會。
(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事業計劃,編製年度經費預決算及
工作報告。
(八)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秘書長及工作人員。
(九)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
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十)出席上級團體會議之本會代表由理事會就理、監事
或會員代表中推派之。
(十一)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理事會議依照章程規定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所有議案經過充分的討論、研究分析,將議事弁鉞o揮
到極致。
三、常務理事會議: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依章程審議重要會務事項,協助理
事長及理事會策劃、推展會務,貢獻良多。
四、監事會議:
依章程規定監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常務監事則每月均應邀列席理事會議,對於本會業務、財
務得以全盤瞭解,有助於監察及審核權之行使。至監事會之
職權,茲分述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二)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案。
(三)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四)監察理事會會務及業務執行情形。
(五)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
(六)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
五、秘書長及秘書室: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秉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工作,於秘書
長下設置秘書室,秘書室辦理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
會秘書工作,各委員會秘書並由秘書室派員兼任,秘書室下
設會計組及管理組,辦理本會人事、文書、庶務、圖書、出
納及一般會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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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月19日 | 15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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