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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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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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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組織






一、會員大會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


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


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通過及修正章程。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核定或調整會員會費。


()財產之處分。


()會員之處分。


()會員營業之統籌。


()本會之解散


()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十一)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二、理事會議


本會設理事廿一人,組織理事會,並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一人


為理事長,另選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並設常務監事一人


,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案。


()會員代表資格之審查。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召開會員大會。


()通過會員入會及出會。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事業計劃,編製年度經費預決算及


工作報告。


()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秘書長及工作人員。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


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出席上級團體會議之本會代表由理事會就理、監事


或會員代表中推派之。


(十一)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理事會議依照章程規定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所有議案經過充分的討論、研究分析,將議事弁鉞o揮


到極致。


 


三、常務理事會議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依章程審議重要會務事項,協助理


事長及理事會策劃、推展會務,貢獻良多。


 


四、監事會議


依章程規定監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常務監事則每月均應邀列席理事會議,對於本會業務、財


務得以全盤瞭解,有助於監察及審核權之行使。至監事會之


職權,茲分述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二)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案。


(三)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四)監察理事會會務及業務執行情形。


(五)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


(六)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


 


五、秘書長及秘書室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秉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工作,於秘書


長下設置秘書室,秘書室辦理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


會秘書工作,各委員會秘書並由秘書室派員兼任,秘書室下


設會計組及管理組,辦理本會人事、文書、庶務、圖書、出


納及一般會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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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9日 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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