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採無過失主義,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在法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受益人可以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三條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三條規定:此項給付,應於理賠申請案提出申請並備齊相關文件後,保險公司應於五日內確定賠償金額,並於賠償金額確定後十日內給付保險金。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於受害人因下列情形,不負保險賠償之責。
1.受害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或加害人串通之行為所致者。
2.受害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3.受害人或受益人從事犯罪之行為所致者。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於加害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仍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
1.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者。
2.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者。
3.自殺或故意行為所致者。
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而駕車者。
5.未經被保險人同意駕車者。
包括
1.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2.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
3.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
4.持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
5.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6.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7.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8.持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者。
9.持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野i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者。
10.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保險公司僅於本保險規定的保險金額扣除該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
但受益人與加害人或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2.前項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公司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歸墊,但前項但書之情形及加害人未經被保險人允釵茖洏帠Q保險汽車者,不在此限。
是的,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此項給付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份;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或加害人以外之第三人者,保險人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該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加害人之家屬者,保險人無代位求償之權利。惟汽車交通事故係由故意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受害人或受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2)被保險人或加害人及受益人應與保險人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3)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近之醫療院所急救。但因交通事故而喪失急救他人之能力者,不在此限。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及保險單條款第十八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因此無法獲得本保險之給付。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1.受害人可直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請求賠償較為方便,亦可向任何一輛汽車之保險公司要求理賠。
2.受害人如係行人,可向保險車輛之任何一家公司請求理賠。
3.若肇事汽車都非被保險汽車者,受害人或受益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屬單一事故,駕駛人不在賠償範圍之內。
不行。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受害人若因從事犯罪行為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而遭致體傷、殘廢或死亡,不能獲得理賠。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保險公司之間,按其所承保之肇事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本保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
為了方便受害人及快速獲得補償,受害人可選擇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亦可向肇事的任何一方的保險公司申請。
受害人可以申請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補償。目前該基金委託國內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代辦理賠事宜。換言之,遇有上述情事者,受害人可以選擇一家產物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補償。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及保險單條款第十八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若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因此騎士不在理賠的範圍內。
可以,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法所保障之對象,除了車外之第三人外,還包括車內之乘坐人員。雖然單一車輛事故將駕駛人排除在外,但乘客受傷仍然可以得到強制險之理賠。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檢具下列文件:
1.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2.受益人身份證明。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及同意複檢聲明書。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規定,醫療費用包含下列費用:
1、急救費用:損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2、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及其部份負擔,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膳食費及義肢裝置差額。受害人為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不得參加該保險者,屬於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項目,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3、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
4、看護費用:指特別護理費、看護費等,但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生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三條規定,殘廢等級共分十五級一百六十項。(第十五等級新台幣四萬元至第一等級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八條規定,保險人得請求公立或教學醫院對受害人之身體予以檢驗查證,所生費用,由保險人負擔,受害人無須另行檢附「殘障手冊」、「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或「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等資料。
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一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及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符,另財政部89.05.04台財保第0890703093號函釋示,亦不屬於本法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
此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單一汽車交通事故,駕駛人受傷部份無法申請傷害醫療給付,至於乘客則可申請,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賠付後可向造成該事故可歸責之第三人代位求償。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因此,在交通事故中若未實際與他車擦撞,且無法提出證據者,基本上仍屬單一汽車交通事故,駕駛人傷亡不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範圍內。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二條所稱因使用汽車所致受害人死亡之汽車交通事故,應依相關規定予以理賠,(依財政部保險司87.08.10台保司(二)第870562853號函釋示)。
1.死亡行人之受益人可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2.甲持軍用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輛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非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故保險公司理賠後不會向甲追償。
雖屬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但乘客死亡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範圍。
可以的,依據財政部87.09.24台財保第871864561號函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文字,於原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後增列「或加遙P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等文字,俾加強保障車禍受害人權益減少理賠爭議。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暫時性保險金給付」是指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其受益人經提出證明文件,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二分之一範圍內,請求保險人給付暫時性保險金,保險人應立即給付。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暫時性保險金給付僅限於死亡案件,故受害人受有體傷時是不可以要求暫時性保險金給付。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規定,保險金額之二分之一為給付範圍。倘若保險人給付之暫時性保險金超過應給付之保險金時,保險人得就超過部份,向受益人請求返還。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受害人因下列情事所致之體傷、殘廢或死亡,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金者,得在相當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肇事汽車無法查究者。
2.肇事汽車非被保險汽車者。
3.肇事汽車之保險人無支付能力者。
是的,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範圍內,得直接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應依該非保險汽車之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