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施日期:
貳、適用對象:依火險基本費率使用性質代號為A大類之住宅者。
參、保險期間:以一年為限。
肆、一、住宅火災保險
(一)保險標的物:
1、建築物
2、建築物內之動產
(二)承保範圍:
1、承保之危險事故
(1)火災
(2)爆炸
(3)閃電雷擊
(4)航空器墜落
(5)機動車輛碰撞
(6)意外事故所致煙燻
2、額外費用之補償
(1)清除費用:需受後述(五)理賠計算方式約定比例分攤之限制,其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仍以保險金額為限。
(2)臨時住宿費用:每日最高新台幣三千元,以六十日為限,不受後述(五)理賠計算方式約定比例分攤之限制。但僅投保動產者不予補償。
(三)保險金額約定基礎:
1、建築物:本保險契約承保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約定係以重置成本為基礎,依其投保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金額為重置成本,並依該重置成本約定保險金額。
2、建築物內之動產:以實際價值為基礎,其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最高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但被保險人對前述動產之保險金額認為不足時,可另行投保其不足之部分。
(四)保險費及退費:
1、保險費
(1)一年期=保險金額×一年期火險費率
(2)短期: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按下表計算:
(3)建築物或動產如需加保附加險者,其保險費另計。
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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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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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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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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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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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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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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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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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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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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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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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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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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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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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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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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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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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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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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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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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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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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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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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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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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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費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1-短期費率)
(2)危險減少,要保人請求減低保險費,本公司不同意而經要保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未滿期日數÷365)
(3)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未滿期日數÷365)
(五)理賠:
1、建築物:承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之百分之六十時,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百分之六十之比例負賠償責任。其理賠基本計算方式如下:
按重置成本為基礎計算之損失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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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之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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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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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內之動產:以實際價值為基礎賠付,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實際價值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六)附加條款:
建築物設定抵押者可加貼抵押建築物之保險債權附加條款或抵押權附加條款。
(七)其他事項依火險費率規章之規定辦理。
二、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一)承保範圍: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二)第三人之定義:
指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以外之人。
(三)保險金額: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保險費及退費:
保險費包含在住宅火災保險之保險費內。
(五)理賠:
1、被保險人如有其他責任保險契約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由本保險契約優先賠付之,其賠償責任大於本保險契約約定賠償責任之部分,始由其他責任保險契約負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如有其他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其他保險公司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僅就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對全部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保險金額總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3、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4、任何一次之理賠,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第三人體傷部分新臺幣二千元,第三人財物損害部份新臺幣壹萬元。
5、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三、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一)承保目的:
依保險法第138條之1第一項規定,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共保方式及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製為之。
(二)保險標的物:住宅建築物,不包括動產及裝潢。
(三)承保範圍:
1、承保之危險事故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2、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十八萬元。
(四)保險金額約定基礎:
承保住宅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約定係以重置成本為基礎,依其投保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為重置成本,並依該重置成本為保險金額,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
前項「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所載之造價有所調整時,要保人得參考並於取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後調整保險金額,調整後保險金額最高仍以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為限。
請參考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