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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 「微型電動二輪車」113年11月30日前記得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後依公路監理機關規定登記、領用、懸掛車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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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11 月 29 日 |
發佈單位 | |
公告類別 | 本站消息,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宣導專區, 政令宣導專區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48 |
公告內容 | 微型電動二輪車在111年11月30日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已持有或使用中的車主,在111年4月19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第4項修正施行後2年內,也就是113年11月30日前記得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後依公路監理機關規定登記、領用、懸掛車牌。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曾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本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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