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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微型電動二輪車」113年11月30日前記得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後依公路監理機關規定登記、領用、懸掛車牌。
發佈日期 2024 年 11 月 29 日
發佈單位
公告類別 本站消息,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宣導專區, 政令宣導專區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48
公告內容

微型電動二輪車在111年11月30日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已持有或使用中的車主,在111年4月19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第4項修正施行後2年內,也就是113年11月30日前記得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後依公路監理機關規定登記、領用、懸掛車牌。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曾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本保險保障。
如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疑義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2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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