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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組織

一、會員大會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 (五)核定或調整會員會費。
  • (六)財產之處分。
  • (七)會員之處分。
  • (八)會員營業之統籌。
  • (九)本會之解散
  • (十)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 (十一)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二、理事會議

本會設理事廿一人,組織理事會,並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一人為理事長,另選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並設常務監事一人,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 (二)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案。
  • (三)會員代表資格之審查。
  • (四)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 (五)召開會員大會。
  • (六)通過會員入會及出會。
  • (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事業計劃,編製年度經費預決算及工作報告。
  • (八)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秘書長及工作人員。
  • (九)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 (十)出席上級團體會議之本會代表由理事會就理、監事或會員代表中推派之。
  • (十一)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理事會議依照章程規定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所有議案經過充分的討論、研究分析,將議事功能發揮到極致。

三、常務理事會議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依章程審議重要會務事項,協助理事長及理事會策劃、推展會務,貢獻良多。

四、監事會議

依章程規定監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常務監事則每月均應邀列席理事會議,對於本會業務、財務得以全盤瞭解,有助於監察及審核權之行使。至監事會之職權,茲分述如下:

  •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二)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案。
  • (三)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 (四)監察理事會會務及業務執行情形。
  • (五)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
  • (六)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

五、秘書長及秘書室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秉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工作,於秘書長下設置秘書室,秘書室辦理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秘書工作,各委員會秘書並由秘書室派員兼任,秘書室下設會計組及管理組,辦理本會人事、文書、庶務、圖書、出納及一般會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