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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主旨 | 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參考條款」定於115年4月1日正式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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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 年 3 月 31 日 |
| 發佈單位 | 傷害險及健康委員會 |
| 公告類別 | 新聞稿 |
| 公告等級 | 公告 |
| 點閱次數 | 501 |
| 公告內容 | 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參考條款」定於115年4月1日正式實施 背景 舊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參考條款」自111年9月1日起實施後接獲消費者反映本保險保障定義有不明確或不足之處;另在理賠處理時也發現有部分條文需要調整更為清楚,以減少爭議。為符合保險實際需求,本會特在112年9月成立專案小組重新檢視,完成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參考條款」,在114年10月29日奉金管會同意備查,產險公司將自115年4月1日起上架開賣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商品。 新版參考條款,擴大保障,減少理賠爭議 本次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參考條款」在相關定義、保障範圍等之約定更為明確,提供更多的保障,減少理賠爭議,重點如下: 一、旅程取消保險擴大保障範圍 1.擴大保險事故發生期間,由海外旅程開始前七日擴大為海外旅程前二十日到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前。 2.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到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前」放寬為「到保險期間到期前」。 3.擴大罷工保險事故對象包含機場之地勤及運務人之罷工。 二、旅程更改保險擴大保險範圍 1.擴大罷工保險事故對象包含機場之地勤及運務人之罷工。 2.擴大戰爭、暴動、民眾騷擾或天災保險事故發生之地點,包含被保險人在海外所處地點。 3.擴大承保三等內親屬病危之保險事故。 4.擴大承保保戶自行駕駛汽車之交通事故。 三、班機延誤保險之約定更為明確,減少理賠爭議 1.無論是班機延誤或班機取消,皆必須有晚於四小時的事實。 2.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3.班機起飛延誤或取消及所致轉接班機失接,延誤時間合併計算。但轉接班機另外發生之延誤或取消,視為不同事故。 4.明確約定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中華民國政府氣象機構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為不保事項,減少理賠爭議及道德風險。 5.明確約定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或機場之地勤、運務人員已取得罷工權、已預告罷工期間、已宣布罷工或工運活動、已發生罷工或工運活動為不保事項,減少理賠爭議及道德風險。 四,行李延誤(定額給付)及旅行文件損失(定額給付),約定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五、調整名詞定義,更為明確 1.公共交通工具,係指以大眾運輸為目的,提供不特定旅客運送服務之水上、陸上或空中交通工具,但不包含郵輪(屬於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依此定義故郵輪業者受僱人之罷工事故不在旅程取消及旅程更改之承保範圍內。 2.定期航班,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航(路)線,具有固定場站、固定班次(含加開班次),提供不特定旅客運送服務之班機。依此定義對於加開班次不限事先公告者,但僅供特定人士搭乘之包機/專機則不包含。 3.新增工運活動定義,係指勞工團體為爭取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利等訴求所進行的運動,包括但不限於靜坐、抗議、遊行、示威,以資明確。 分為實支實付型及定額給付型商品,供消費者選擇投保 本保險提供六項保障範圍,其中「旅程取消保險」及「旅程更改保險」二項固定採實支實付給付。其他四項「班機延誤保險」、「行李延誤保險」、「行李損失保險」、「旅行文件損失保險」,分為實支實付型及定額給付型商品,民眾投保時,可依實際需求選擇投保實支實付型或定額給付型商品。 核保管控 為了符合保險損害填補原則以及預防道德風險,在各方關切及保險主管機關的期許下,產險公司銷售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險「定額型」商品需有適當張數及額度核保管控措施: 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期間內之有效保險契約以二張為限且不得由同一保險公司承保。 二、前項之承保範圍及給付限額如下: (一)、班機延誤保險:一次式給付商品為新臺幣六千元,累進式給付商品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行李延誤保險:新臺幣六千元。 (三)、行李損失保險:新臺幣六千元。 (四)、旅行文件損失保險:新臺幣三千元。 本會為協助會員公司核保管控之需,特建置個人海外旅行不便險定額型商品通報平台,並配合新版參考條款實施日期,同步在115.04.01 正式上線。 Q&A 供民眾參閱 民眾若要了解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參考條款」內容可到本會官網查詢。 此外,為讓民眾可以較清楚了解新版的保障範圍及理賠申請,同時也製作Q&A在各產險公司及本會官網揭露,供民眾查閱。 溫馨提醒 提醒民眾規劃出國旅遊行程時,考量外在環境風險,妥善安排保險,除了投保旅行平安險外也要記得投保旅行不便保險,得到周延的保障,請洽各產險公司官網所提供的旅行相關保險方案及保險契約約定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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