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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6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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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類別 本站消息, 重要訊息,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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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旅程更改返台滯留之理賠,朝有利被保險人釋疑 新聞稿

 

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旅程更改返台滯留之理賠,朝有利被保險人釋疑

近期颱風造成班機航班取消,造成民眾出國旅遊行程返台時受到班機取消,被迫滯留國外多日,產生不便,有部分民眾對於新版個人海外行不便保險之旅程更改理賠之認知解讀與期待不一致情形,產險公會特此說明。

一、新版條款擴大保障

115年4月1日甫實施之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其中有關旅程更改保險第24條承保範圍之約定,考量保險消費者實際需求,擴大保障及給付原則,滿足多數消費者期待:

    1.擴大保障罷工保險事故對象包含機場之地勤及運務人之罷工。

    2.擴大戰爭、暴動、民眾騷擾或天災保險事故發生之地點,包含被保險人在海外所處地點。

    3.擴大承保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病危之保險事故。

    4.擴大承保保戶自行駕駛汽車之交通事故。

    5.擴大最高給付限額,將「原預定之交通及住宿同等級之費用為限」,提高為「原預定之交通或每日住宿費用各增加20%。」

二、新版條款兼顧損害填補、風險管控對價及避免道德風險原則

基於損害填補原則,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以實際支出金額扣除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業者處獲得之退款或非貨幣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計算。

基於風險控管,最高給付金額以原預定之交通或每日住宿費用各增加20%為限。

簡化理賠同時兼顧避免道德風險

理賠時,保戶須提供原預定行程相關證明文件(含預繳費用證明),然實務上常有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預繳費用證明文件,為了減少理賠爭議兼顧避免道德風險(民眾故意滯留多日或藉此住宿高檔飯店等),故在保險契約約定「若無原預繳費用或退款相關證明,則以每日交通及住宿費用合計新臺幣2,000元為限」。

三、旅程更改滯留之預繳費用認定朝有利被保險人釋疑

有關民眾反映對於旅程末段因遇有颱風事故需滯留當地,以「無原預繳費用或退款相關證明,則以每日交通及住宿費用合計新臺幣2,000元為限」理賠,認為無法達到風險完全轉嫁目的之看法,引發各界對「預繳費用」認定看法不同,產生爭議,產險公會特邀各會員公司就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之設計本意及保險基本精神深入討論,為避免理賠爭議及維護保戶權益,針對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第24條旅行改更保險承保範圍,有關旅途末返台因保險事故發生滯留情境之「預繳費用」之認定,朝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處理:

(一)就旅程末段返台滯留住宿費用認定一節,以保戶原預定旅程最後一天住宿費用單據即作為原預定每日住宿費用基準,另增加20%為給付上限。倘保戶如無旅程最後一天之單據者,由各保險公司依保單條款及個案事實認定處理。提醒保戶,住宿費用單據中有包含他人之費用且無法拆分者,相關費用將依人數比例計算。

(二)若保戶全程均無預繳住宿費用(例如原住宿親友家)單據者,則仍依現行條款規定,每人每日最高以2,000元為給付上限。

(三)前述旅程末段返台滯留情境理賠釋疑及處理原則,溯及適用115年4月1日(含)以後發生之案件,但仍須由保戶提供相關單據以為佐證。

  • 因應氣候變遷風險變動,產險公會為協助會員公司能夠提供更貼近保險消費者保障需求之保險商品,已著手匯集各方的意見,就個人海外旅行不便險旅程更改承保範圍進行條款檢視修正事宜,期在保險保障與保費對價相當基礎下,讓本保險可以更臻兼顧消費者保障及商品永續經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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