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業強制投保責任保險法規
各業強制投保責任保險彙整表
114.12.2
| 險種名稱 | 法令名稱及內容 |
|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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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2.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消費場所之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第 三 條 本市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企業經營者使用市政府各場地管理機關管理之場地作為消費場所者,應於使用期日前,檢具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經該場地管理機關審核通過,始得使用該場地。但場地管理機關已投保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稱之消費場所,指提供消費關係之場所。 市政府執行機關對所主管之消費場所於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核發許可證照或相關業務檢查時,應一併查核第一項之消費場所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第一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種類、範圍及其最低投保金額,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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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電梯意外責任保險+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 |
3.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114.01.07)
第 5 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其營業行為涉及電梯使用者,應一併投保電梯意外責任保險;其營業行為涉及提供食品者,應一併投保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 第 6 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以該場所或其經營主體為一投保單位,每一場所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其屬營業性停車場者,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但下列消費場所為新臺幣一億三千二百萬元: (一)屬可供一百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之營業性停車場。 (二)附表類序一之電影院及類序二,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附表類序三之場所。 (四)附表類序五,其客房數超過一百間者。 中央法令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高於前項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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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產品責任保險 |
4.建築法
第七十七條之三 第二項 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使用其機械遊樂設施: 二、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設施項目及最低金額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
第七十七條之四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
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第二項之專業廠商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三、三、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最低金額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
https://www.nlma.gov.tw/ch/legislation/regsearch/192
5.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七條 經營者依本法規定投保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最低為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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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民宿業)
2.旅行業責任保險 (旅行業)
3.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 (旅行業) |
6.發展觀光條例 第31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或傷害,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其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於前項所定之保險範圍及金額內,依本條例規定向第一項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一、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者,請求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妺。 第一項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7.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66條(113.12.27) 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及範圍如下: 一、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最低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最高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最低為新臺幣十萬元,最高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四、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一億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八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四百萬元。 旅行業已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其履約保證保險應投保最低金額如下,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八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八百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四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二百萬元。 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旅行業因財務困難,未能繼續經營,而無力支付辦理旅遊所需一部或全部費用,致其安排之旅遊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所應給付旅客之費用。 旅行業投保履約保證保險金額與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不符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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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 意外污染責任保險 |
8.石油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 (氣) 設施與設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 (氣) 設施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 |
|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9.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
各該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投保金額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10.國民教育法 第五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11.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兒園投保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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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12.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二十二條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及投保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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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1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與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及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其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所定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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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14.天然氣事業法 第四十四條
天然氣事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保險金額,依天然氣事業類別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經濟部113 年 01 月 22 日經能字第11358000600號公告 一、天然氣事業(指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及同時經營天然氣生產與進口事業者,其投(續)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及財物損失:新臺幣一億二千萬元。 (三)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億四千萬元。 三、公用天然氣事業投(續)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及財物損失:新臺幣五千萬元。 (三)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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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15.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七條
市場自治組織或市場管理委員會,應就市場之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前項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保險主管機關公告之。 |
| 1.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 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綜合責任保險(華南及國泰) 公共意外責任+醫護服務過失責任 |
16.老人福利法 第三十九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老人權益。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eid=351&pid=4632(發布時間:107/09/19_老人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規定一、內政部為規範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 二、老人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如下: (一)許可設立規模為收容老人一百人以下者: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二千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二)許可設立規模為收容老人一百零一人以上者: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四千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五千四百萬元。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老人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之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高於第二點規定者,從其規定。 |
|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17.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三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許可設立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前項第九款履行營運擔保能力之認定及第十款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 |
|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18.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內政部函頒)
三、本要點所稱大型群聚活動,指舉辦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一)體育競技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演出或類似之娛樂活動(派對、祭、季等)。 (三)展覽(售)、人才招募會、博覽會等活動。 (四)燈會、花會、廟會、煙火晚會等活動。 (五)民俗節慶、原住民慶典等活動。 十、 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者應依活動性質及規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如附件二。
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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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19.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
七、主辦單位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為參與者、溯溪嚮導及安全人員投保傷害保險或特定活動綜合保險;並協助參與者、溯溪嚮導及安全人員視需要投保其他適當之保險。 前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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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20.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8條第2項 辦理山域嚮導資格檢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第17條第1項 訓練機構應遵行下列事項: 五、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前項第五款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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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意外責任險 | 21.體育部訂定之「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
第6點: 主辦單位應為參與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投保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每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四)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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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共意外責任險
2. 長照機構責任保險(國泰、新光) (1) 營業處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 長照服務責任保險
3. 長照機構專業責任保險(富邦)-長照服務責任 |
22.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21條 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分類如下:一、居家式服務類。二、社區式服務類。三、機構住宿式服務類。四、綜合式服務類。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
第34條 機構住宿式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確保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生命安全。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42條 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時,應與長照服務使用者、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訂書面契約。 前項契約書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 長照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定型化契約範本 https://1966.gov.tw/LTC/cp-6440-78036-207.html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金額認定標準( 107年06月14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許可開放規模為一百人以下者: (一)每一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二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二、許可開放規模為一百零一人以上至二百人者: (一)每一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四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五千四百萬元。 三、許可開放規模為二百零一人以上者: (一)每一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六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七千四百萬元。 第 3 條 設有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許可開放規模應合併計算。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高於第二條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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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23.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第5點(113.07.1)
五、登山者自行從事登山活動時,應本於風險自我承擔,投保適當之保險。登山服務業者、登山嚮導、登山團體或其他登山活動之主辦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應為登山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傷害保險或特定活動綜合保險,並協助登山者投保適當之保險。 前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投保第二項傷害保險或特定活動綜合保險者,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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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意外責任險 | 24.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13條
依本辦法籌組國家代表隊之培訓單位、組團單位及國訓中心(以下簡稱籌組單位),應於辦理培訓或參賽期間,為其報經本部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 前項所稱隊職員,包括代表隊領隊、管理、教練、防護員或其他非屬選手之隨隊人員。 投保第一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投保第一項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者,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除前項保險範圍外,各籌組單位得依賽會性質與需要,為選手投保短期失能等保險項目。 保險經費得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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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產品責任險
2.經營場所之公共意外責任險
3.旅客運送人責任保險 |
25.彰化縣遊憩地區觀光用途三輪以上慢車管理辦法(114.09.05) 第6條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一百萬元。 前項責任保險項目為產品責任險及經營場所之公共意外責任險。 如由經營者提供載客服務之三輪以上慢車者,應投保旅客運送人責任保險,比照第一項保險額度。 第一項及第三項保險文件,經營者應於保險期限屆滿前完成投保,並於每年年底前併車輛檢驗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彰化縣遊憩地區觀光用途三輪以上慢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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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業責任保險 | 26.保全業法 第九條
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
申請保全辦法 三、申請案件相關資料說明: (九)投保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至少為: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00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五00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00萬元。 4、保險期間內累計,新臺幣一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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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間公證人責任保險
2.地區公證人責任保險 |
27.公證法
第三十二條 民間之公證人於任命後,非經踐行下列各款事項,不得執行職務: 三、參加責任保險並繳納保險費。
第六十七條 民間之公證人於執行職務期間,應繼續參加責任保險。 前項保險契約於每一保險事故之最低保險金額,由司法院視情勢需要,以命令定之。但保險人對同一保險年度內之最高賠償金額得限制在最低保險金額之二倍以下。 保險人於第一項之保險契約停止、終止、解除或民間之公證人遲延繳納保險費或有其他足以影響保險契約效力之情形時,應即通知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 公證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應為該地區民間之公證人辦理責任保險,以確保民間之公證人因執行職務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參加責任保險所不能理賠之損害賠償。 前項保險契約於每一保險事故之最低保險金額,由司法院視情勢需要,以命令定之。但保險人對同一保險年度內之最高賠償金額得限制在最低保險金額之四倍以下。 |
| 建築師、技師及消防師(士)專業責任保險 | 28.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投保方式採逐案強制投保,其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前項專業責任保險,要保人未經委託者同意,不得退保;保險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時,要保人及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委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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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責任保險 | 29.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採取必要之防護第三人措施,並依規定對運作風險投保責任保險。
30.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 第四條 本保險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責任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責任保險金額: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七千萬元;第一類、第二類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保險金額: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第一類、第二類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一億六千萬元;第一類、第二類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三千六百萬元。 五、任一場所同時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含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為新臺幣一億六千萬元;不含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為新臺幣三千六百萬元。 |
| 鐵路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 31.鐵路法 第六十三條
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
| 大眾捷運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 32.大眾捷運法 第四十七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之運送,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得另以提存保證金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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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師責任保險 | 33.會計師法 第三十一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前項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等因素以辦法定之。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未符合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對其全部或一部之業務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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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外遊學業責任保險
2.海外遊學業履約保證保險 |
34.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三十四點 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 業者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出發前應自行就消費者依契約所為之活動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 一、每一旅遊學習者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旅遊學習者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旅遊學習者家屬前往海外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四、每一旅遊學習者旅行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業者辦理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同金額之銀行保證代之。
前項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業者因財務問題,致其安排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於保險金額範圍內所給付消費者之費用。
業者應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出發前向消費者出示證明其已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或銀行保證。 |
| 1. 意外污染責任保險
2. 環境損害責任保險 |
35.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15條 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應先提出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緊急應變計畫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主管機關於海洋發生緊急污染事件時,得要求第一項之業者或其他海洋相關事業,提供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處理,所需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必要時,得由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代為支應,再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第 16 條第一項 海洋污染應由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之。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第 37 條 海洋污染損害之賠償請求權人,得直接向責任保險人請求賠償或就擔保求償之
第 47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最新公告-公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所指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之行為樣態,及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自即日生效。 – 海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海保字第1130014024號 主旨:公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所指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之行為樣態,及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自即日生效。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指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之行為樣態如下: (一)油輸送: 1、從事海上原油輸送,其年運輸量一百萬公秉以上。 2、從事海上原油以外之石油製品輸送,其年運輸量有下列情形之一: (1)輕油、煤油、燃料油、揮發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油,十五萬公秉以上。 (2)液化石油氣十五萬公噸以上。 3、於海上從事船舶對船舶之單次輸送作業,其原油或石油製品五萬公秉以上或液化石油氣五萬公噸以上。 (二)海域工程: 1、敷設或利用海底管線從事輸送天然氣距離達一公里以上。 2、依電業登記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取得發電業籌設許可之離岸風力發電業者。 二、提出足以預防、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之時機、範圍如下: (一)從事油輸送前,就油輸送作業區各別提出。 (二)敷設或利用海底管線從事輸送天然氣於工程施工或輸送前,就輸送作業之海底管線本體及輸送作業區提出。但於本公告生效前已敷設或利用者,應於本公告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提出。 (三)離岸風力發電工程於施工前及維運期間,就離岸風力發電機組本體及作業船舶提出。 三、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如下: (一)利用船舶從事油輸送: 1、船舶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準用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公告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數額。 2、船舶總噸位未達一百五十之油輪,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四百五十一萬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 (二)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油輸送: 1、利用港內海洋設施從事油輸送,每一油污染事故最低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八百萬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 2、利用其他海洋設施從事油輸送者,每一油污染事故最低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千三百萬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 (三)敷設或利用海底管線從事輸送天然氣距離達一公里以上者,每一污染事故最低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千萬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 (四)從事離岸風力發電工程,每一污染事故最低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二千四百萬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 (五)前二款情形,另有利用船舶執行者,應再針對船舶提出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並準用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公告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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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娛樂漁業漁船意外責任保險 | 36.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漁業人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傷亡:每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依乘客定額加船員人數,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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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運人責任保險
(旅客運送業責任保險/ 船舶意外責任保險) |
37.小船管理規則 第二十五條
載客小船業者應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每一乘客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保險期間屆滿時,載客小船業者應予以續保。 |
| 藥物臨床試驗責任保險 | 38.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四十七條
試驗委託者應負責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因試驗所生之賠償責任或投保責任保險。但因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之醫療疏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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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 | 39.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五條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前項專業責任保險,以個人型態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前項規定金額之二倍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一、同時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 二、代理人或經紀人同時申領人身及財產保險執業證照。 三、公證人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依各該款規定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一、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所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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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證人專業責任保險 | 40.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五條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前項專業責任保險,以個人型態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前項規定金額之二倍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一、同時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 二、代理人或經紀人同時申領人身及財產保險執業證照。 三、公證人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依各該款規定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一、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所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 |
| 保險經紀人保證保險 | 41.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六條 經紀人應投保保證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前項保證保險,以個人型態執行經紀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經紀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經紀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依各該款規定投保保證保險: 一、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經紀人所投保保證保險,其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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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乘客責任保險
2.旅客運送業責任保險 |
42.公路法 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97年11月25日交路字第0970010913號公告「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投保乘客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者應投保每一乘客死殘給付一百五十萬元(無體傷)以上乘客責任保險。 二、前開業者應於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投保作業。
交通部112年5月8日交路字第1120012471號公告 公路法第65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經交通部112年5月8日發布「計程車客運業投保旅客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公告:「計程車客運業應投保每名乘客新臺幣150萬元以上之旅客責任險,(含死亡、失能及傷害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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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運送業責任保險 | 43.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請經營派遣業務或其分支機構,並應檢附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簽訂參與車輛營運契約書一百五十份以上,及投保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旅客責任保險。 |
| 1.營運人責任保險
2.旅客運送業責任保險
3.傷害保險 |
44.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二條 船舶運送業應於開始營運前,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 前項營運人責任保險範圍如下: 一、對船舶殘骸之清除及海洋污染之責任。二、對船員或其他第三人造成之傷害或死亡之責任。三、因碰觸固定或非固定物體等屬於第三人財產部分所負擔之損失賠償責任。四、因碰撞或其他原因造成他船毀損之責任。五、救助人命衍生之費用。前項第二款每人死亡給付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營運人責任保險最低保險額度以每一總噸位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六二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但船舶登記總噸位不足四百者,以四百計算之。 第四條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者,應於開始營運前為旅客投保傷害保險。前項旅客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三十萬元。二、殘廢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三、死亡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船舶運送業應將前項保險金額載明於客票上。 |
| 航空險第三人責任保險 | 45.民用航空法 第94條
航空器所有人應於依第八條申請登記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依第四十八條申請許可前,投保責任保險。前項責任保險,經交通部訂定金額者,應依訂定之金額投保之。 |
|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超輕型載具責任附加條款 |
45.民用航空法 第99-6條
操作超輕型載具而致他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超輕型載具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將其超輕型載具交由他人操作者,關於前項所生之損害,由所有人與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前二項致他人死傷之損害賠償額,準用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標準;該辦法所定標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應依前項所定之損害賠償額,投保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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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人機責任保險 | 45.民用航空法 第 99-15 條
操作遙控無人機而致他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遙控無人機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將其遙控無人機交由他人操作所生之損害,由所有人及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依前條第三項從事活動前,應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損害賠償額,投保責任保險。 |
| 1.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2.無動力飛行運動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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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114.05.26)
第五條 第三項 飛行運動業應為專業人員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第七條 飛行運動業應遵行下列規定: 六、投保責任保險。
第一項第六款保險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
| 無動力飛行運動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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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114.05.26)
第九條第二項 辦理專業人員資格檢定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第十八條 訓練機構應遵循下列事項: 六、投保責任保險。
前項第六款保險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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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無過失基礎250萬元)
2.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超額部分過失責任基礎) |
48.發展觀光條例 第三十六條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於第一項管理辦法中定之。 前項保險金額之部分金額,於第二項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或傷害,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一、因意外事故致遊客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者,請求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妺。 第二項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48.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十條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投保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 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 元。 四、保險期間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前項保險金額,其中屬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賠償項目及最高金額如下: 一、 體傷之醫療費用:每一遊客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 失能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 死亡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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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育人員專業責任保險 | 49.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托育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優先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並專心提供托育服務。 二、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 三、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四、每年至少接受十八小時之在職訓練。每二年所接受之在職訓練,應包括八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 五、每二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檢查。 六、收托兒童當日前,投保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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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監事暨重要職員責任險責任保險(D&O) | 50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節董事及董事會
第 193-1 條 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 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或續保後,應將其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承保範圍及保險費率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51.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第6條第一項 本國發行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 八、應於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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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 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綜合責任保險(華南及國泰) 公共意外責任+醫護服務過失責任 |
5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14.08.01)
第66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其認定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eid=388&pid=2774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規定 時間: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一、本規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 如下: (一)許可設立規模為收容身心障礙者一百人以下者: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二千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二)許可設立規模為收容身心障礙者一百零一人以上者: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四千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五千四百萬元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之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高於第二點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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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意外險委員會蒐集彙整(114年12月2日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