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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介

政府為了讓汽、機車交通事故中受有體傷、失能或死亡之受害人或其家屬,能夠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目前為每一個人體傷醫療二十萬元,失能給付從五萬元到二百萬元共十五等級,死亡給付二百萬元),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立法公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並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由汽車率先實施,在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機車也納入投保。在本法中不論過失,對汽、機車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儘速給予醫療或死殘的保險給付,讓受害者先暫時不用去擔心事故後所產生的醫療負擔。

本法對於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行為都有條文加以約束,或不予賠付或加以追償。在第二十八條中就對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之行為賦予保險公司可以不必賠付保險金:

  • 故意行為所致。
  •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加害人的行為在第二十九條也有規定,下列情況保險公司在賠付受害人後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 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 故意行為所致。
  •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還有,汽、機車交通事故若僅涉及單一車輛(如撞路樹、橋墩、電線桿…不涉及其他車輛)時,本法僅對駕駛人以外之受害者給予賠付(駕駛人不賠)。

汽、機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人如何申請醫療或死殘給付﹖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請求權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如果是未投保車輛或肇事逃逸的情形,在第四十條有規定,可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簡稱特補基金)申請補償。如何申請特補基金?特補基金是委託各保險公司先代為墊付補償金額,爾後再申請墊回,所以特補基金是向各保險公司申請的。

另外,保險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公路監理機關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制責任險是每一輛汽、機車都要投保的﹐這裡只是做些簡要的介紹﹐想更深入了解相關規定可參考強制險專屬網站 ,有詳細的相關法令及條款。若有新的指示或命令﹐請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網站參考。如果投保強制險一定時間無肇事紀錄者還可享降低保費的優待呢!

那假使不投保的話會怎樣呢?在本法第四十九條中明文規定;未投保或保險過期未再續保者﹐遇到警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聯檢稽查舉發時﹐由公路主管機關(監理處、所)處罰,汽車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ㄧ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機車為新台幣ㄧ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未投保汽車肇事者除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外並扣留車牌至投保為止(汽、機車皆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