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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動產流動綜合險簡介

壹. 承保範圍

  • 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所載區域內,且在被保險人之營業處所外於下列情況因外來突發事件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照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 正常運輸途中。
    • 正常運輸途中之暫時停放,以不超過七天為限,但得經本公司之事前同意加批延長之。
    • 修理保養期間。
    • 操作使用期間。
    • 委託他人加工處理期間。
    • 委託他人銷售期間。
    • 巡迴展示銷售期間。
    • 出租於他人使用期間。
  • 前項所稱「正常運輸途中」係指始於開始裝載,經一般習慣上認為合理之運送路線及方法為運送,以迄於卸載完成時止。所謂「運輸」包括被保險人自行運送或委託他人運送而言。
  • 被保險人得經保險人之同意,於加繳保費後由保險人以批單方式加保內河沿海及離島水運。
  • 本保險遇有任何一次賠款時,保險人僅對超過自負額之部份負賠償責任。
  • 本保險所承保之毀損滅失以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約定之區域及有效期間內直接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為限。

貳. 須特約承保事項

保險人對下列各項財物之毀損或滅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 受託或受託寄售之財物。
  • 金銀條塊、貴重金屬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藝術品。
  • 文稿、圖樣、紙樣、圖畫、圖案、模型。
  • 貨幣、股票、債券、郵票、印花、稅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 各種文書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 運送保險標的物之交通工具如汽車、機車、船舶、飛機等。
  • 動物、植物。
  • 已裝載於船舶或未完全自船舶卸載或受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所承保之進出口貨物。

參. 原則除外事項

保險人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除經特別載明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 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以及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引起之大火或延燒。
  •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以及不論意外與否由於森林平野或叢草之焚燒。
  •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強力霸佔、征用、沒收、政府機關之行政措施、非法運送、海關沒收、檢疫所之破壞。
  • 保險標的物使用不當致逾越其承受量或負荷而造成保險標的物本身之損失。
  • 保險標的物屬電機、電氣器具或電氣設備者,因使用過度、電壓過高、搭線、短路、電弧或漏電等而致保險標的物本身之毀損或滅失。
  • 標的物本質或自然耗損、固有瑕疵、腐蝕、沖蝕、蟲蛀。
  • 鍋爐、蒸氣管、蒸氣引擎等因爆炸、破裂而致本身之毀損。
  • 事故發生而無法舉證之損失。
  • 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短缺之損失。
  • 包裝不良、捆紮不當及誤取錯標的物之損失。
  • 任何附帶損失。
  • 被保險人、要保人、其家屬或其負責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 標的物試驗之損失。
  • 竊盜行為之損失。
  •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

肆. 本保險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 除經雙方同意並載明者外,本保險所稱「被保險人之營業處所」應包括被保險人之主事務所、分支機構、附屬倉庫及其他被保險人所使用,以經營本保險所承保之業務為目的之建築物而言。
  • 本保險所稱「每一事故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任何一次事故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受財物損失之最高賠償責任金額而言。
  • 本保險所稱「每一運輸途中之保險金額」係指任何一次事故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於同一車次或類似運輸單位所受財物損失之最高賠償金額而言。
  • 本保險所稱「每一儲存處所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任何一次事故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於同一儲存處所所受財物損失之最高賠償金額而言。
  • 本保險所稱「本保險單最高賠償責任金額」係指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賠款累計總金額而言。

伍. 告知義務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或在本保險存續期間內,或於請求賠償時,對於任何重要事項均應據實說明或通知,如有隱匿不報或為不誠實之說明,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 本保險所載事項遇有任何變更,被保險人應儘速以書面通知保險人,除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或簽發批單,並雙方協議調整保費者外,任何變更對保險人不生效力。

陸. 複保險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同時或先後向其他保險人訂同一保險事故之保險契約者,應將其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立即通知保險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為前項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本保險契約無效。

柒. 保險人查閱權

保險人得請求查閱保險期間內有關保險單承保範圍內被保險人之保險標的物記錄,被保險人不得拒絕,否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捌. 累計限額遞減

本保險最高賠償責任金額隨保險人因每一意外事故所賠付之金額而遞減。

玖. 保單轉讓

保險單權益之轉讓,非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對保險人不生轉讓之效力。

拾. 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履行或遵守本保險所載及簽批之條款及任何約定,為保險人負責賠償之先決條件。

拾壹. 保費繳交

保費係由保險人按被保險人預估全年標的物價值總額計算,於保險生效時收取。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應每月一次將當月標的物價值總額以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按全年實際標的物價值總額計算實際應收保險費,實際應收保險費超過預收保險費之差額,應由被保險人補繳之。

拾貳. 保險契約終止

本保險得經被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而終止之,保險人亦得以十五日為期之書面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最後所留之住址而終止之。

保險終止後,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有效期間內之實際標的物價值總額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作為計算應收保費之依據。

實際應收保費超過預收保費之差額,應由被保險人補繳之。

預收保費超過實際應收保費之差額,由保險人退還被保險人。

保險因被保險人之要求而終止者,實際應收保費之計算按短期保費之規定,保險因保險人通知而終止者,實際應收保費按保險有效期間日數比例計算之。

保險人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違反告知義務而解除契約者,其已收之保費概不予退還。

拾參. 復效

當保險標的物價值累計總額超過本保險原約定最高賠償責任金額時,被保險人應預先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加收保費後以批單方式加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