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送人責任險簡介
壹. 承保範圍
- 本保險承保被保險人所運送之貨物於正常運送途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本保險遇有任何一次賠款時,保險人僅對超過自負額之部份負賠償責任。
- 本保險所承保之毀損滅失責任,以受運送之貨物在本保險約定之區域及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所致之直接損失為限。
貳. 須特約承保事項
託運物以合法財物為限,但保險人對下列財物之毀損滅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 金銀條塊、貴重金屬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
- 圖畫、雕像或其他藝術品。
- 貨幣、股票、債券、郵票、印花稅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 各種文書證件、帳簿、債權憑證、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 爆炸物。
- 動物、植物。
- 蛋類。
參. 不保事項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運送人賠償責任:
- 使用價值或市場價格之損失。
- 因運送遲延所致之損失。
- 託運人包裝不固致中途散失滲漏者。
- 包裝完好而其內容短少或不符,而無法證明係因意外事故所致者。
- 因貨物之特性致重量減輕、腐化、醱酵、長黴、生銹、褪色、異味、自燃或遭蟲鼠咬損者。
- 貨物存放於倉庫、堆棧或其他建築物內之損失,但正常運輸途中必須之臨時儲存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失。
-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業務時,因違法行為、無照駕駛、越級駕駛或因酒類或藥劑影響所致之損失。
- 運送工具超載、超速所致之損失。
- 因颱風、地震、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 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內戰、強力霸佔或被征用、軍事訓練或演習,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
-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
- 因核子分裂、鎔解或輻射作用,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
肆. 本保險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 本保險所稱「每一事故責任限額」係指在任何一次事故內對所有財物損失,保險人所應負之最高責任金額而言。
- 本保險所稱「保險期間內累計責任限額」係指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內保險人賠款累計總額而言。
- 本保險所稱「正常運送途中」係指被保險人自收受受託運送之貨物始,經一般習慣上認為合理之運送路線及方法為運送以迄於交付該貨物於受貨人止(含中途暫時停放但以七日為限,被保險人如須延長暫時停放期間者,得事先通知本公司於加收保費後,簽發批單加保之)。
伍. 告知義務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對於任何重要事項均應據實說明或通知,如有隱匿、偽報或不誠實之說明,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又在本保險存續期間內若有依法應通知之事項而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 本保險所載事項遇有任何變更,被保險人應儘速以書面通知保險人,除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或簽發批單並雙方協議調整保費者外,任何變更對保險人不生效力。
陸. 複保險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同時或先後向其他保險人訂立同一保險事故之保險契約者,應將其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立即通知保險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為前項之通知或意圖得不當之利而為複保險者,本保險契約無效。
柒. 保險人查閱權
保險人有權於保險期間內查閱有關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被保險人之貨物運送紀錄。
捌. 累計限額遞減
保險期間內累計責任限額隨保險人因每一意外事故所賠付之金額而遞減。
玖. 保單轉讓
本保險單權益之轉讓,非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對保險人不生轉讓之效力。倘遇被保險人死亡或依法宣告破產時,本保險即行終止,其於終止前所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破產管理人予以賠償,其終止後未滿期之保險費並依照全年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
拾. 保費繳交
由保險人按被保險人預估全年營業總金額計算保險費者,其保險費於保單生效時收取。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應每月一次將當月營業金額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由保險人按全年實際營業總金額計算實際應收保險費,實際應收保險費超過預收保險費之差額應由被保險人補繳之。
拾壹. 保險契約終止
本保險得經被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而終止之,保險人亦得以三十日為期之書面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最後所留之住址而終止之。保險終止後,被保險人應將本保險有效期間內之實際營業金額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作為計算實際應收保險費之依據。實際應收保險費超過預收保險費之差額,應由被保險人補繳之。預收保險費超過實際應收保險費之差額,由保險人退還被保險人。保險因被保險人之要求而終止者,實際應收保險費之計算按短期保費之規定,保險因保險人通知而終止者,實際應收保費按保險有效期間之日數比例計算之。保險人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違反告知義務而解除契約者,其已收之保險費概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