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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貨人在貨物損害防組方面所能貢獻

在大多數之情形下,當貨物越過船舷欄干時,其對貨物之危險利益即由賣方移轉至受貨人,然不管保險是由誰購買,受貨人通常是貨物抵達目的港時之保險受益人。

受貨人之利益與保險人之利益是息息相關的,因此可適用獲准理賠之情形下,其可從後者獲得補償。相對地保險人希望受貨人能採取任何必要之措施以防止和減輕損失,畢竟受貨人收到完好貨物是符合其本身之利益的。

  • 應被受貨人採取行動之三個時機及對象:
    • 貨物裝船前與賣方。
    • 貨物一旦裝船後與目的港之貨運承攬代理人。
    • 在持續性合作基礎上與貿易和運輸專業組織。
  • 受貨人針對下述情形應採取之預防性行動如下:
    • 提貨前有效的貨物保護措施
      • 安排訂單時,受貨人應與賣方合作告知其貨到最終目的地時之一些卸載、處理、堆積、轉運和運送上容易發生之意外的任何特殊危險,同時可能需要如一些包裝方面之特殊設計和種類。
      • 受貨人需要賣方於獲得資訊後應即告知他貨物離開其倉庫時間及載運船舶船名。
      • 要求出口商遵守包裝特別規格或其他損害防阻之安全措施指示務必獲得確保。受貨人經常將此要求作為信用狀之條件。
      • 當受貨人一接到貨到通知時,需告知其貨運承攬代理人並催促其作下列事項:
        • 貨到時去提貨,如港區內欠缺適當的措施或貨物分類處理不當時必需特別注意。
        • 不可遲延檢查碼頭上之貨物。
        • 貨物儲存於碼頭或倉庫,或於運送過程中,如有必要,應讓貨物受到保護。
    • 減少遲延提貨

      遲延提貨會增加儲存貨物遭受偷竊和損壞之危險。為了避免增加倉儲費用,利用海關之免費存倉期間而遲延提貨並不值得鼓勵。

      下列措施可使遲延提貨減少至最低:

      • 提領貨物所需之裝船文件是否能提供齊全:當安排訂單時,受貨人有責任詳細地告知出口商當地之特殊規定。
      • 裝船文件是否能及時交給受貨人。
      • 受貨人是否能給其貨運承攬人代理明確之指示,以便貨物一到就能迅速通關提領。
    • 毀損物之立即公證

      如在目的地港或目的地提貨時,毀損是明顯的,管領貨物之人(貨運承攬代理人或受貨人)應向保險人指定之理賠代理行或通訊處申請公證,該公司各稱標示於保單上(該文件是賣方寄給受貨人整套商業文件附件之一)。

    • 損失減輕

      如果貨到毀損時,受貨人必須儘其所能的減輕損失,應儘速地作合理的努力,並與理賠代理人保持密切連繫,將可避免貨物之損失擴大,如修復毀損包裝,水溼貨物之重新處理,或加速毀損貨物殘值之處理。

    • 代位求償:第三人責任

      對貨物毀損滅失應負責任之第三人(如運送人、碼頭工人、卡車司機等)確保及行使代位求償權,可促使他們配合來防止毀損。同時代位求償降低保險人之損失,而使得保費能保持合理。由於保費包含在貨物運送成本內,保留代位求償權最符合受貨人之利益。

      不論毀損明顯或存疑時,受貨人皆須將交付時之異狀清楚且精確地記載於交貨單上,此種交貨單上之異樣聲明於運送中每段行程貨物轉交給另一繼續運送人時,每次皆須作紀錄,提醒貨運承攬代理人採取上述措施是有用的。

      貨物如有毀損時,應立即作公證以決定損失,最好受貨人和運送人代表皆能到場,受貨人此時應向運送人提出有關詳細毀損情形之書面確認文件。

    • 持續不斷地改善運輸條件

      港口狀況和內陸運輸之改善須要所有相關單位之合作,尤其是進口商,定期與商會、職業公會、社會人士和港務局間之資訊交流是極重要的,且是獲得長期利益所必需的。

      受貨人與商業和政府團體積極往來將可獲致下列結果:

      • 對港區作更有效之監督,導致更好的防阻竊盜的效力。
      • 港方對於儲存港區內之貨物給予廣泛之安全維護措施,以避免火災、水溼,處理時造成毀損之危險等。
      • 使規定簡化及更有效率以便減少遲延及毀損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