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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產險業自律監控案件處理情形上網公告事項

序號 公司名稱 違規事項 處分內容 裁罰時間 備註
1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一、二期建築物)財產保險標案,未依規定計算火險保費乙案,經查本案主要係第2期標的物的最大點認定差異,該標的物包括F、G、H三棟建築物,而三棟建築物間之B1及1、2樓是相互通聯,係屬於直接通聯危險,依規定,其他無營業行為之各層樓應加計50%營業行為加費,而該公司未加計該營業加費,致保費少計新臺幣101,885元,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1項第(5)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15萬元罰款 108年4月19日  
2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客家委員會商火標案,經查客家委員會係位於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內,該大樓於2014年1月28日正式啟用,其建築結構係屬於鋼骨結構(RCFR)特一等建築,包括地下4層、地上18層,而地下2~4樓皆為停車場,其中電氣室所佔地下2樓的樓地板面積小於5%,故該保險標的物(地下2樓)之正確使用性質應為「K0101A3停車場」,而該公司於計算火險保費時以錯誤之「D0002A6電氣機房」使用性質核算,致保費少計1,446元,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1項第(5)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5萬元罰款 108年4月19日  
3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臺中市政府秘書處商火標案,經查本案地震險之賠償限額為地震險保險金額之1%,依保發中心公布之「自負額扣減率/天災賠償限額係數表計算,針對10萬元以上的金額,若查表時無相對應之檔次時,採內插法計算求值,並建議計算至小數點第三位」。該公司於計算地震險保費時,其中自負額扣減率係以內插法計算求值0.26472,但未依規定取位0.265,致保費少收10,952元,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1項第(5)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款 108年7月11日  
4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火險標案,經查本案最大點為「小港廠」,依規定,其非天災險保費應以「糖製造廠N1603A1」特一等0.38‰危險費率計算,再考量加減費因子及附加費用率後,其非天災簽單費率應不低於約0.152‰,而該公司於計算非天災險保費時,其最大點使用性質及建築等級之認定有誤,致非天災險保費少計781,555元,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1項第(5)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28萬元罰款。 108年7月11日  
5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8年度大港計畫設備財產保險」採購案,經查本案電腦額外費用險之保費應以「監控紀錄機器類」計算方為正確,而該公司卻以純保險費率較低之「電腦設備類」計算,致保費有偏低情形,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1項第(5)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5萬元罰款 108年7月11日  
6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商火標案,經查本案商業火險附加非火險承保範圍之附加條款(鍋爐保險條款) 之保費計算,除依106年3月15日火險委員會決議辦理外,其實質風險對價之計算,應回歸依照105年8月25日及10月17日火險委員會有關限額及風險對價之決議辦理。另,本案被保險人並未提供23處分別約定之各項限額,而被檢舉公司逕以每處新台幣500萬元推估鍋爐保險之總保險金額,並以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之鍋爐保險參考費率3‰據以計算保費,此一保費計算方式與前揭火險委員會之決議不符,致保費少計NT$659,496元,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36萬元罰款 108年11月21日  
7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商火標案,經查本案地震險及颱風洪水險分別依照標的物座落區域及建築結構等級、費率及加減費因子予以計算保費,符合規定。但本案最大點為「台南園區-台南市新市區環西路二段10號」,其主要使用性質應為「廢水處理廠N0606A8」而非「電氣機房D0002A6」,故案關公司使用性質有適用錯誤情事,致保費少計NT$755,483元,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18萬元罰款 108年11月21日  
8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奈米元件實驗室商火標案,經查本案地震險保費係依照保發中心公佈之「火災保險參考危險費率計算公式」計算,符合規定;本案標的有二棟連棟建築物,研究棟以「辦公廳B0001A1」之使用性質計算保費,符合規定,但實驗棟雖與研究棟有天橋連通,但於開口設有1小時防火時效分隔鐵捲門區劃,不受直接通連之約束,得視為非同一危險範圍,故使用性質應以「研究中心B0003C2」而非「辦公廳B0001A1」計算保費,故使用性質有適用錯誤致保費少計NT$16,200元,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6萬元罰款 108年11月21日  
9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商火標案,經查本案整測廠房標的以「研究中心B0003C2」之使用性質計算保費,符合規定;高層廠房標的之頂樓放置衛星監測相關天線設備且置於建築物結構外部,屬露天設備,其使用性質應以「露天設備F0301A2」之費率計算保費,又招標規範中並未拆分各資產保額明細,故該標的物全部應以露天設備計算火險保費,同時地震險應以C級費率計算保費方屬正確,而案關公司以「辦公室B0001A1」計算,且地震險以A級計算,致保費少計NT$983,995元,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36萬元罰款 108年11月21日  
10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中航空站商火標案,經查本案國內航廈及設備等保險標的之火險分別以「航空站K0203B1」特二等及頭等,以及各附加險保費計算,應符合規定。本案標的物中之「棚廠」及其動產之正確保費計算,應分別為火險以「飛機裝配修護廠N0901A8」之使用性質、頭等費率計算,而爆炸險以B級、颱風及洪水險以B級及地震險動產係數以1計算保費。案關公司對於棚廠及其動產之火險使用性質卻以「航空站K0203B1」特二等費率、爆炸險以A級、颱風及洪水險以A級及地震險動產係數以0.7計算保費,致保費少計NT$99,975元,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14萬元罰款 108年11月21日  
11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商火業務,經查本案地震險之高樓加費除頂埔廠外,仍有9處標的物未加計高樓加費10%,致地震險保費少計約NT$7.4萬餘元,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5萬元罰款 108年11月21日  
12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火險業務,經查依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查核項目第一項第(二十二)款規定,除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公開招標業務外均不宜採直接業務(40)通路別之附加費用率,亦即附加費用率應為22.6%而非9.6%,本案之被保險人為合庫金庫,是否屬於公開招標業務之適用對象,依前揭(二十二)款之規定,並未明確,適用上或有疑義,僅依「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裁罰。 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款 108年11月21日  
13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主管機關交辦108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所列缺失事項,經查依實務作業,如有贊助活動之公司均會於簽呈上載明相關支付對象、採購金額、指定贊助之經銷商及分攤金額,並請廠商分別開立分攤金額之發票(例如:費用分攤6個經銷商,就開立6張發票),以利管控贊助經銷商之金額是否有超過上限。該公司皆無前述實務作業,且因人為登載疏失,致本件控管明細表上之支付對象(桃竹分公司)合計給付金額超過20萬上限之情形,惟違反情節輕微且無擾亂市場意圖。 處以新台幣5萬元罰款 108年12月23日  
14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睿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商火標案,經查本案標的物之前棟為3/S鋼筋混凝土造平屋頂,後棟為3/S鋼骨造,樓地板與屋頂為RC deck版,外牆為鐵皮造,且後棟屋頂附加1/S鐵皮造鐵皮屋頂,此等建築結構應屬於頭等建築,該公司以特等建築計費,致保費約少計NT$66,906元,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7萬元罰款 108年12月23日  
15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商火標案,經查本案署本部二樓以上並無附加颱風及洪水險,其承保多種附加險優待率僅能扣減12.5%,而該公司因費率計算之程式誤用上一年度而扣減20%,致保費約少計NT$21,985元,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5萬元罰款 108年12月23日  
16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國立中興大學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實驗林管理處108-109年度惠蓀林場及新化林場公共意外險標案,經查依承保對象分類及承保範圍之風險性質,本案風景區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以營業處所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費計算公式計算保費,而被檢舉公司以活動事件保費計算方式,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5萬元罰款 1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