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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產險業自律監控案件處理情形上網公告事項

序號 公司名稱 違規事項 處分內容 裁罰時間 備註
1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要求員工介紹車輛回特定代理商維修列入考績評比乙案,經查依本會所訂「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1項第(7)款規定:「任意汽車保險之保險人不得鼓勵所屬同仁辦理汽車保險業務,有訂定奬勵辦法鼓勵理賠人員及其他內外勤人員介紹客戶回原汽車修理廠維修或保養之情事。」,即不得有訂定奬勵辦法之情事及不得鼓勵所屬同仁介紹客戶回原汽車修理廠維修或保養之情事。本案檢舉人所提供之「回廠車辦法」,其內容明訂要求員工介紹車輛回特定代理商維修並列入年底考績評比考量,惟該公司申復表示:「該回廠車辦法僅在討論階段尚未實施」。本會無從查證該辦法是否實施,但該辦法確實存在,仍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1項第(7)款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5萬元罰款 109年4月9日
2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一、二期建築物)商火標案,未依規定計算保費乙案,經查本案標的物雖屬於商業類別,但其標的物皆為「建築物-不動產」,其地震險加減費因子中之係數應為1,而該公司適用錯誤以動產係數0.7計算,致地震險保費少計約NT$305,567元,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款 109年4月9日
3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臺中榮民總醫院商火標案,未依規定計算保費乙案,經查本案僅庫存藥品、衛材品及經理品之保險金額合計為NT$248,477,153有附加颱風及洪水險,該公司於計算颱風及洪水險之保費時,有誤用火險總保額53.75億餘元之保額調整係數0.94,此項與規定不符,致颱風及洪水險保費少計約NT$14,164元,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7萬元罰款 109年4月9日
4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火業務,未依規定計算火險保費乙案,經查本案標單所載「天災險賠償限額以總投保金額(NT$24,792,397,000)之30%為限」,並非指天災險保險金額係以火險保險金額之30%之意,該公司於計算地震險及颱風洪水險之保險金額時誤以火險保險金額之30%之保險金額(NT$7,437,719,100元)分別予以計算,致天災險保費少計約NT$517萬餘元,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36萬元罰款 109年4月9日
5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保險標案,未依規定計算保費乙案,經查火險部分依招標規範所載台北站項次25生財器具之機械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係屬於動產部分(約6.36億餘元),於招標規範中並未依放置處所而有所拆分,其動產保費之計算應依「商業火災保險費率評估及出單作業細則」之第三項費率評估原則之「(六)核保人員應要求客戶或通路提供費率計算與風險評估所需之各項資訊,如保額分配與分險保額等,倘資訊提供不足者,應以較高費率計算」規定,即應採「飛機裝配修護廠N0901A8」之使用性質計算,而該公司卻以「航空站-餐飲商店部分K0203B1」之使用性質計算,致保費少計約NT$43萬餘元,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12萬元罰款 109年4月9日
6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商火標案,未依規定計算火險保費乙案,經查本案二樓以上並未附加颱風及洪水險僅能扣減12.5%,而該公司卻全棟扣減20%而致保費少計NT$21,078元,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5萬元罰款 109年4月9日
7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參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車險標案,其滿期危險保費評估方式,未考量承保期間未滿三年車輛之實際承保期間,有高估滿期危險保費之疑慮,但並未影響其「經驗危險保費加減費係數」之結果-43%(原損失率24.3%à29.8%)。 處以書面糾正處分 109年6月8日
8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檢舉低價取得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107年度花博公園)商火業務案,經查本案之「中山足球場」與「MAJI廣場」兩處標的物係為緊鄰,依同一危險範圍及其費率核定原則規定,係屬於直接通連危險,故該二標的物屬同一危險範圍,應以最高危險性質為準,即應以「一般餐飲業G0005A9」而非「展覽會J0001A1」之使用性質計算保費,故該處標的物之使用性質有適用錯誤情事,致保費少計,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款 109年6月8日
9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檢舉低價取得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108年度花博公園)商火業務案,經查本案之「中山足球場」與「MAJI廣場」兩處標的物係為緊鄰,依同一危險範圍及其費率核定原則規定,係屬於直接通連危險,故該二標的物屬同一危險範圍,應以最高危險性質為準,即應以「一般餐飲業G0005A9」而非「民俗文物館-有表演廳B0002B7」之使用性質計算保費,故該處標的物之使用性質有適用錯誤情事,致保費少計,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款 109年6月8日
10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檢舉低價取得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商火標案,經查本案依招標規範所載新北市市定古蹟「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主要有四個標的物,分別為車庫、工廠A、工廠B及放送所本體,其中「工廠A」及「放送所本體」尚處於整修階段,其使用性質應以「建造或翻造中I0001A7」之頭等費率計算保費,另「車庫」之建築等級應以三等費率計算,而被檢舉公司全部皆以「博物館-無表演廳B0002A9」頭等計算保費,致保費少計,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16萬元罰款

109年6月8日
11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主管機關交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8F141)所列火險及公司治理缺失事項,經查違規事項說明如下:
一、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商火業務,經查本案被保險人官網的工廠簡介顯示係從事製作鼻噴/MDI/發泡錠/錠劑/膠囊/液體等製造,使用性質及費率應為「西藥廠N1904B2」、特一等0.33‰,而案關公司卻以「研究中心B0003C2」、特一等0.09‰之使用性質及費率計算,致保費少計,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二、公司治理部分,經查該公司提報107年11月16日第38屆第17次董事會之「檢舉處理要點」,其中建立檢舉管道時並未設置專線,雖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8-1條第2 項規定不符,惟前揭檢舉要點再經提報該公司109年4月29日第39屆第6次董事會修正通過,並由法令遵循室公告布達予全體員工,且連結該公司公開資訊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相關缺失事項已改善。
一、商火部分,處以新台幣16萬元罰款
二、公司治理部分,處以書面糾正處分
109年6月8日
12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主管機關交辦泰安產險公司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8F118)所提缺失事項,經查違規事項說明如下:
一、公司治理部分:
經查該公司已於105年度開始配合主管機關要求每年對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作績效考核評估,但往來之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未能於事前經董事會「審定」及「討論」,惟嗣後已於108年11月12日將「往來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績效及佣酬之考核標準」列入該公司第20屆第7次董事會討論通過,相關缺失事項均已完成改善。
二、資訊部分:
經查該公司電子商務相關作業規範分散,所提供APP修改需求管理紀錄內容及情境測試報告內容稍嫌簡略,106年度資訊安全評估作業及報告程序不完備。雖於相關作業上未完全符合本會所訂相關自律規範情事,惟經檢視相關作業均有做到,且已針對相關作業流程加強並完善規範。
處以書面糾正處分 109年6月8日
13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108年度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火業務,未依規定計算火險保費乙案,經查本案約定其中雙子星大樓之天災險賠償限額為3億元,並以此限額3億當作保險金額據以計算天災險保費,而該棟大樓總保險金額為35億餘元,再適用重置成本附加條款,另外全案皆有適用實損實賠等26條之附加條款。惟有關「實損實賠保險附加條款」之適用對象,經火險委員會109年5月22日再次釐清後僅適用於竊盜保險,而本案卻適用於天災險,與火委會98年2月19日決議不符,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1項第(5)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款 109年9月15日
14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共保108年度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火業務,未依規定計算火險保費乙案,經查本案約定其中雙子星大樓之天災險賠償限額為3億元,並以此限額3億當作保險金額據以計算天災險保費,而該棟大樓總保險金額為35億餘元,再適用重置成本附加條款,另外全案皆有適用實損實賠等26條之附加條款。惟有關「實損實賠保險附加條款」之適用對象,經火險委員會109年5月22日再次釐清後僅適用於竊盜保險,而本案卻適用於天災險,與火委會98年2月19日決議不符,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1項第(5)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5萬元罰款 109年9月15日
15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共保108年度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火業務,未依規定計算火險保費乙案,經查本案約定其中雙子星大樓之天災險賠償限額為3億元,並以此限額3億當作保險金額據以計算天災險保費,而該棟大樓總保險金額為35億餘元,再適用重置成本附加條款,另外全案皆有適用實損實賠等26條之附加條款。惟有關「實損實賠保險附加條款」之適用對象,經火險委員會109年5月22日再次釐清後僅適用於竊盜保險,而本案卻適用於天災險,與火委會98年2月19日決議不符,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1項第(5)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 處以新台幣5萬元罰款 109年9月15日
16 法商科法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主管機關交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所提缺失事項涉違反本會所訂自律規範情事乙案,經查107年7月17日公會修正之「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該公司雖有未依本會自律規範要求訂定行動裝置相關規範情事,惟有關行動裝置管理相關作業皆已遵循總公司規範(Mobile device Management Policy)納入6大章節中辦理,並於109年6月4日完成相關規範之訂定並納入內稽內控查核項目,程序上雖有瑕疵,但相關事項已改正且符合規範,違反情節輕微。 處以書面糾正處分 109年9月15日
17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汽車保險網路投保商品,所提供招攬文件涉及保單條款與理賠說明誇大不實宣傳乙案,二、經查本案保險商品簡易案例說明文件,係該公司所屬人員擅自製作,非經公司核可,程序上雖有違反「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第4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惟未影響客戶權益,且違反情節輕微。 處以書面糾正處分 109年12月15日
18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業務員於通訊軟體不當招攬保險業務乙案,經查本案業務員吳員於臉書所張貼之文字內容,除未獲該公司之核可外,該資訊亦明確透露商品名稱、特色等,雖有違反「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之規定,但並未影響客戶權益,且違反情節輕微。

處以書面糾正處分,惟為加強公司對於所屬保險業務員之管理責任,請該公司提出相關具體改善措施函復本會,以避免再次違規。

109年12月15日
19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度任意汽車保險自律監控定期稽核作業,經查該公司汽車險承保面之信用卡請款日期超過2個工作日之缺失2件,因該缺失並未損及保戶權益,且違反情節輕微。 處以書面糾正處分 10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