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年度產險業自律監控案件處理情形上網公告事項

序號 公司名稱 違規事項 處分內容 裁罰時間 備註
1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保險標案,未依規定計算保費乙案,經查本案非天災險最大點之使用性質適用錯誤,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1項第(5)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情事。 處以新台幣21萬元罰款 111年3月8日
2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商火標案,未依規定計算保費乙案,經查本案係因被檢舉公司對於最大點之認定不同致保費計算產生落差,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情事。 處以新台幣15萬元罰款 111年3月8日
3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主管機關交辦該公司一般業務檢查所列缺失事項,有關提報董事會事宜及辦理投資性不動產之鑑價機構委託作業,涉與「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3條規定不符乙案,經查該公司提報董事會審議作業雖有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3條之規定不符,惟所涉缺失事項違反情節輕微,且皆已改善。 處以書面糾正處分 111年3月8日
4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參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標案,保費係以直接業務費率報價並使用汽車保險車隊附加條款(限法人專用)之管理及安全加減費係數(-15%)計算,惟因經辦人員異動造成報價疏失,其中乘客險有197件未依實際承載人數計算保費,致保費少計,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5)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情事。 處以書面糾正處分 111年5月16日
5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主管機關交辦該公司一般業務檢查(檢查報告110F124)所列缺失事項,有關公司治理業務,涉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2條、第36條及37條規定不符乙案,經查該公司有關副董事長績效獎金發放程序,雖有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22條及第37條規定不符之處,惟所涉缺失事項情節輕微,且皆已提供改善措施。 處以書面糾正處分 111年5月16日
6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度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案)標案,未依規定計算保費乙案,經查本案保費計算方式係依該公司108年11月11日個案報送備查之費率計算原則,惟高保額係數公式誤植致採計錯誤係數,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四點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情事。 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款 111年5月16日
7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臺中市政府秘書處商火標案,未依規定計算保費乙案,經查本案地震險計算保費所適用各項加減費因子大部分皆符合規定,惟天災險保額調整係數之小數點取位標準僅取2位(0.92),但依保發中心公布之「商業火災保險參考危險保費(費率)」之規定,天災險保額調整係數之取位標準應取小數點後3位(0.922),故天災險保額調整係數有適用錯誤情事,致地震險保費少計,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一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保險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情事。 處以新台幣12萬元罰款 111年5月16日
8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茂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曳引車車體險業務乙案,經查本案廠牌型式及係數適用錯誤,確有違反本會所訂「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1項第(5)款規定。 處以新台幣5萬元罰款 111年7月5日
9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參與110年度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商火標案,未依規定核算保費乙案,經查本案部分建築等級適用錯誤,致非天災險報價保費偏低,確有違反本會所訂「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1項第(5)款規定。 處以書面糾正處分 111年7月5日
10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員王○維君被檢舉涉於網站不當廣告招攬保險業務乙案,經查所屬業務員(即被檢舉人)於其所附DM上加註「停賣」文字,擅自改作DM,確有違反「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第4之1條規定。 處以書面糾正處分 1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