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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產險業自律監控案件處理情形上網公告事項

序號 公司名稱 違規事項 處分內容 裁罰時間 備註
1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1年度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商業火災保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未依規定計算保費,似有違反產險業自律規範情事乙案,經查本案火險使用性質與招標規範所載不符,確有違反本會所訂「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1項第(5)款規定。 處以新台幣12萬元罰款 112年3月15日
2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主管機關交辦該公司一般業務檢查,涉與「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以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規定不符乙案,經查有關辦理國內外票券、債券交易、國外投資交易偏離市價檢核作業以及辦理風險限額之制訂,有未將計算模型予以文件化,且簽報過程亦未留存相關文件之紀錄,不利核決層級審定及事後之驗證與檢討修正情事,局部作業確有違反「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及「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情事,惟所涉缺失事項並未損及保戶權益且皆已改善。 處以書面糾正處分 112年3月15日
3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商火業務,未依規定計算保費,似有違反產險業自律規範情事乙案,經查最大點使用性質適用錯誤,致非天災險保費少計,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1項第(五)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情事。 處以新台幣18萬元罰款 112年8月14日
4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商火標案,未依規定計算保費,似有違反產險業自律規範情事乙案,經查最大點使用性質適用錯誤,致保費少計,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1項第(5)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情事。 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款 112年8月14日
5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台北市政府台北表演藝術中心建築物及設備火災保險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標案,經查本案使用性質並無適用錯誤,惟北藝中心整棟建築物總樓層數12層,1樓、7樓有餐廳,依規定應加收而未加收營業行為加費,致保費少計,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1項第(5)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情事。 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款 112年8月14日
6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商火業務,未依規定計算保費,似有違反產險業自律規範情事乙案,經查本案攝影大樓及華視大樓各樓層當時(110年)之使用情形,於保險明細表中僅載明建物及各項設備保險金額,且僅區分為攝影棚及辦公區兩部分,並未載明各樓層之實際使用性質及保險金額。依規定二棟保險標的於計算保費時應取最高之使用性質及費率計算,雖被檢舉公司提出客戶用印之要保書證明拆分保險金額係由客戶提供,惟未明確標示樓層,仍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1項第(5)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情事。 處以書面糾正處分 112年10月2日
7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遭民眾檢舉低價取得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花博公園)商火業務,未依規定計算保費,似有違反產險業自律規範情事乙案,經查本案係屬於非公開招標案件,僅參照政府採購法之方式於該基金會內部網站對外公開招標,應屬於非公開招標性質,故其附加費用率應分別以20.6%(非天災險)、22.6%(天災險)以上予以計算保費,而該公司卻以公開招標業務性質之附加費用率7.61%(非天災險)、9.61%(天災險)分別計算保費,致保費少計,確有違反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第4點第1項第(5)款:「核保人員未確實依據報送商品精算費率內容予以評估承保」之規定情事。 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款 1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