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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住宅火災保險事故損失時,被保險人當如何處理?

倘保險標的物發生保險事故致產生損失時,被保險人應儘下列義務:

  • 危險發生之通知: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 損失擴大之防止: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必要合理之措施,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並保留其對第三人所得行使之權利。但有時候在搶救保險標的物之過程中,難免又損害到保險標的物,這時,雖然不是由承保危險造成標的物之損失,但仍須由保險人予以賠償。
  • 向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求償:主要的目的,就是在於保障保險人將來的代位求償權。因為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仍然是被保險人的權利,在損失發生時,倘被保險人未立刻採取保全措施,保險人將來也無從行使代位求償權。
  • 準備理賠文件:損失發生之後,被保險人為了要求保險人填補自己所受的損害,必須要提出各種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損失,這些證明文件,就叫做「理賠文件」。如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單,是採「列舉式」的危險,則被保險人還要證明損失原因是在承保的危險項目裡面。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利益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或經保險人同意展延之期間內,自行負擔費用,提供賠償申請書及損失清單,或相關證明文件或證據,向保險人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