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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意義為何?對被保險人有何影響?

  • 所謂保險金額為要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並經訂明於保險單上載明,而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最高限額之一項金額。而所謂保險價額係為保險標的之價值,並以金錢表示之數額。理論上,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應與保險價額一致,但保險金額低於或高於保險價額之情形亦時常發生,構成所謂「不足額保險」及「超額保險」之問題。
  • 所謂「足額保險」係指於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一致,倘發生保險事故時,則保險人依實際損失程度給予補償。
  • 所謂「不足額保險」係指於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額,倘發生保險事故時,則保險人只能按保險金額佔保險價額之比例換算來補償,而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對保險價額不足部份,視為被保險人自己保險。
  • 所謂「超額保險」係指於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超額保險由於不符合損害填補原則,使被保險人有機會因保險事故之發生,獲得超過其損失的利益,故為保險法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