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合式 (Accordion) 鍵盤操作說明
- (左方向鍵) 或 (上方向鍵) : 上一個問題。
- (右方向鍵) 或 (下方向鍵) : 下一個問題。
- Enter 或 Space : 開啟或收合答案區。
- Tab : 移至答案區內的下一個連結 ( link ),若答案區內無連結,則移至下一個問題。
- Shift + Tab : 移至答案區內的上一個連結 ( link ),若答案區內無連結,則移至上一個問題。
意外險常見問題 - 常見問題及解答
- 政府為照顧勞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全民健康,立法推行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社會保險機制及政策。這些社會保險之保費由雇主及受僱人共同負擔。因此,受僱員工享有勞保及健保之權益。
- 此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予以補償。因此,雇主補償責任保險係針對職業災害所設計的保險,提供雇主因職業災害所產生的補償責任,給予保險保障,減輕雇主之財務負擔。
- 對於團體傷害保險,屬雇主對員工的福利制度,可由雇主全額負擔保費,或由雇主與員工共同負擔保費,或者,由員工自行負擔保費。
-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係指企業、團體或機構於從事營業或業務活動因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之傷害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外事故。
- 承保之意外事故要件:
- 意外事故必須是下列兩個原因之一所造成:
- 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業務之行為所致者。
- 因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致者。
- 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期間內發生。
- 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
- 意外事故必須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損失之結果。
- 必須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有賠償請求。
- 意外事故必須是下列兩個原因之一所造成:
- 例如:
- 大飯店玻璃門透明,未作適當之警告標示,使客人撞傷。
- KTV、MTV逃生設備簡陋,逃生通道阻塞,使客人在火災發生時無法逃離而喪生。
- 餐廳服務生不慎將熱菜倒在客人身上,使客人受傷。
- 百貨公司、賣場滑濕,使小孩摔倒而受傷。
- 遊樂場因機械保養不良、斷裂,使客人摔傷。
- 辦公室吊燈年久鬆動,掉下來打傷訪客。
- 服飾店發生火災,延燒至左右鄰居之房舍。
- 超級市場之冷凍庫漏電,造成客人受傷。
- 工廠發生爆炸,傷及隔壁工廠及過往行人。
- 一般而言已說明,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對於職業災害應負補償責任,而勞、健保及團保,無法充份填補雇主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因此,仍需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來填補雇主對受僱員工之賠償責任。
-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保險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本保險單另有約定,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 本保險單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特別不保事項:
- 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 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 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 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勞保:主要給付項目為死亡、殘廢、生育、職業傷害、失業及退休,而其保費由雇主及受僱員工共同分攤。
- 全民健康保險:主要為醫療給付,保費由雇主及受僱員工共同分攤。
- 團體傷害險:主要提供死亡及殘廢給付,保費一般可由雇主負擔,或由雇主及員工共同分擔,或由員工自行負擔,若由雇主全部或部份負擔,屬員工福利之一。
-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對於因職業災害致員工死亡、殘廢、傷害等,如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因此,雇主補償責任可以勞保、健保之給付抵充之。
- 凡各種機關、企業、工廠、營造商、百貨公司、懦撥~、服務業等所有行業之事業雇主,均需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 保險費計算
- 保險費以受僱人全年受領薪資總額乘費率而得。
- 費率考慮因素:
- 保險金額
- 自負額
- 營業性質—依工作之危險程度分為三類,分別定有基本費率,並依甲、乙、丙類次第提高。
- 甲類:政府基關、學校、金融業、公私企業、事務所、教堂、寺院。
- 乙類:店鋪、診所、醫院、旅社、擬]、俱樂部、招待所。
- 丙類:工廠、營造商、農場、礦場、遊藝及娛樂場所。
- 此外,特殊危險工作如高空、地下、潛水、消防、爆破、危險品製造、現金押送等,其費率由保險公司逐案核訂。
捷運旅客運送責任險V.S全民健保、人壽險 一般民眾除參加全民健保以外,亦為本身安全保障規劃,多投保人壽保險及意外險。因此本身人壽保險及健保與捷運公司投保之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之賠償有所重疊。在死亡殘廢部分,旅客雖另有人壽保險,捷運責任險仍會予以賠償。至於體傷時,受傷旅客於健保給付以外之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可憑醫療收據正本向保險人申請。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負賠償之責:
-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外事故。
- 保之意外事故要件
- 意外事故必須是下列兩個原因之一所造成:
- 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業務之行為所致者。
- 因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致者。
- 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期間內發生。
- 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
- 意外事故必須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損失之結果。
- 必須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有賠償請求。
- 意外事故必須是下列兩個原因之一所造成:
- 不保事項 下列意外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產品責任—因出售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致。
- 工程責任—因工地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所致。
- 僱主責任—因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財損所致。
- 電梯責任—因所有、使用或管理之電梯所致。
- 污染責任—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
- 專業責任—因執行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所致。
- 託管責任—因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所致。
- 契約責任—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 因經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野i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
- 因故意行為所致。
- 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所致。
- 被保險人為住宅大樓管理單位時,於住戶或承租戶住、居所室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實例說明: 在民國89年4月23日於台南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一名年約三歲孩童搭乘手扶梯時,手掌被捲入而夾傷手指關節導致殘廢,本案因考量其未來可能發展,受害人家長要求賠償金額頗高,最後保險公司(泰安)以199萬金額賠償予受害人。由此案例可知,民眾求償意識漸重視,要求賠償金額有增高趨勢,因此建議業主應重視保險,透過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轉移風險,減輕營業上之責任風險所造成的財務負擔。
- 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 通知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知悉意外事故發生後,立即以電話、電報或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 防止損失擴大 被保險人於意外事故發生後,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
- 提供有關文件 被保險知悉有被控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送交保險公司。
- 避免逕自和解或賠償 被保險人就其責任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保險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 不得任意拋棄對他人之追償權 意外事故之發生若另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時,被保險人不得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或拋棄追償權。
- 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之賠償項目
- 對第三人之急救費用。
- 保險公司同意之和解賠償金,或法院確定判決之賠償金。保險公司之最高賠償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金額為限。
- 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控訴或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另行負擔下列費用
- 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就民事部份以被保險人名義代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生之費用。(但被保險人應賠償第三人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此項費用由保險公司及保險人依保險金額與超過金額之比例分攤。)
- 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且事先經保險公司同意者。
- 一般民眾此時對業主有賠償請求權,因此應提供相關文件(如醫療費用單據等),以供業主向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 公共場所包括下述六類:
- 甲類:辦公處所如政府機關、公私企業、金融保險、各種專門職業事務所及住宅大樓管理單位等。
- 乙類:行號店鋪、學校。
- 丙類:一般工廠、旅館、曙U、百貨公司、超級市場、醫院、電影院。
- 丁類:育樂遊藝場所、瓦斯及電焊等行業。
- 戊類:特種營業場所如舞廳、酒廊、酒吧、咖啡室、理容院、視聽歌唱業(KTV、MTV)、浴室業及電動玩具業等。
- 己類:使用、製造或供應危險物品之工廠或其危險程度較高之廠商者。
- 對民眾之好處: 提供民眾多一層生命及財產安全保障,而不因業者無力償付而無法獲得賠償。
高速公路圓山路段道路施工,鋪設柏油路,工人不慎將瀝青灑出路橋,灼傷路人的意外事件,於意外事故發生於道路施工工程時,應屬「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承保賠償範圍,即承包商之受僱人於施工處內因執行承包之營繕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損,依法應由承包商人負賠償責任時,由「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公共意外責任險所承保處所為「供公共使用之營利場所」或辦公場所處所。故前述道路施工瀝青灼傷路人的事件,不在公共意外責任險承保範圍。
-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就基本保額及自負額投保,依投保對象分類之危險性質不同,其基本保費從甲類9,134元至戊類65,745元不等。
- 基本保額: 1.每人體傷:100萬元 2.每次意外傷亡:400萬元 3.每事故財損:100萬元 4.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1,000萬元。
- 自負額:2,500元。
- 當保額增加時,保費即調整相對倍數,當自負額提高時,保費即可減收。
- 保費應由要保人(被保險人)負擔,即投保之業者。
- 如果業者不投保,當意外事故不幸發生造成多數人命死亡,例如台中之衛爾康西餐廳、台北之論情西餐廳火災事故,造成一、二十條人命甚至六十四條人命,業者辛苦經營成果一夕間全毀,而無財務能力償付所有賠償時,受害之民眾將得不到任何補償。
- 根據資料顯示:公共意外險在95年簽單保費為20億9千6百萬元,96年為19億8千3百萬元,97年為19億0千5百萬元,有逐年遞減之趨勢,市場發展空間逐漸萎縮。
- 依97年統計:產險市場整體保費超過1,077億元,意外險業務保費計133億元,而公共意外責任險保費有19億餘元,佔整體市場的1.76%,佔意外險業務的14.28%,
- 賠款情形:
- 95年度滿期保費為2,203,139,501元整;已發生賠款為472,064,586;賠款率21.43%。
- 96年度滿期保費為1,388,343,460元整;已發生賠款為375,199,831;賠款率18.66%。
- 97年度滿期保費為1,946,346,542元整;已發生賠款為379,107,554;賠款率19.48%。
- 目前有少數業者會在營業場所顯示或說明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然大部分業者則無明顯標誌或說明。
- 一般民眾於公共場所發生意外事故遭受損害,即有權利直接向業者請求賠償,而業者受到民眾請求損害賠償時,將會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原則上保險公司會就民眾實際損害情形及求償金額作初步了解,會參與雙方之和解,最後依據和解金額賠償,但以保險金額為限。實務作業上,有些是業者(被保險人)先行支付予受害民眾,保險公司再將賠款賠付給被保險人。有些案情,則經業主簽同意書,保險公司逕行將賠款賠付給受害之民眾。
企業機構於經營事業活動中,均可能因本身或其受僱人之過失或疏漏行為,導致意外事故發生,而造成第三人的身體傷害、財物毀損,而須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過去台北論情西曙U火災十多條人命傷亡、台中衛爾康曙U爆炸起火致六十四人死亡;又如飯店因管理不當,設備掉落致旅客受傷,百貨公司之電扶梯警示不當,致小朋友手夾傷。再如,產品製造人產品設計不良,製造錯誤致有瑕疵,使消費者受傷或疾病,醫師因診斷錯誤致病人病情惡化,會計師或律師因業務過失致受託客戶遭受金錢上損失等,此等過失疏漏行為致第三人之損害,均須由行為人(即加害人)對受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風險,即所謂責任風險(Liability Risk)。 企業機構面對責任風險因受害民眾求償漸高增加其財務負擔,甚有業者本身因公共災害發生賠償能力不足,使釵h受害者求償無門,釀成釵h家庭悲劇。業者為了轉移責任風險最妥適的方法,可以運用保險來減輕其因責任發生所造成的財務負擔。目前我國即有專為企業機構所面臨的責任風險而設計開辦的各種責任保險,以減輕企業因意外事故所帶來之經營損失與社會問題,發揮保險維護社會安定之功能
我國產險業早在民國五十一年即陸續開辦各種責任保險業務,主要分為一般責任保險及專門職業責任保險兩大類,現行已開辦的責任保險商品:
- 一般責任保險包括: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電梯意外責任保險、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僱主意外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意外污染責任保險、旅館業綜合責任保險、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保全業責任保險、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旅行業責任保險、幼稚園責任保險、金融業保管箱責任保險等。
- 專門職業責任保險: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醫院綜合責任保險、會計師責任保險、律師責任保險、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保險人代理人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保險公證人專業責任保險、地政機關責任保險。此外,近幾年又通過個人綜合責任保險、民間公證人責任保險、地區公證人公會責任保險及強制執行人員責任保險,提供各企業或專門職業,甚至個人各種責任保險保障商品。
責任保險在我國雖較歐美先進國家起步略晚。但近年來由於政府重視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諸多法案中漸漸納入責任保險的機制,立法強制業者投保責任保險(詳附表:現行相關法令規定業者最低投保金額一覽表),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危險行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食品衛生管理法要求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旅行業管理辦法要求業者應投保旅行業意外責任及履約責任保險,大眾捷運法要求捷運公司應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及台北市政府通過保護消費者自治條例要求公共場所業者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等等,更凸顯責任保險的重要性。
但據統計,我國責任保險市場近年趨於平緩,95年簽單保費為59億餘元,96年為60億餘元,97年為57億餘元。
當意外事故發生,並且被保險人確定對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失賠償範圍,依民法第二一六條之規定,應以填補債權人(被害人或其他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 被害人「所受損害」是指直接的損失,包含有形損失及無形損失兩種:
- 有形損失包括財物之滅失毀損、身體健康受害之醫療費用及療養費用,因死亡而產生之殯葬費用及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之扶養費。
- 無形損失包括精神上之損失,如精神慰撫金、名譽損失、自由受侵害等,此種損失是無法以金錢衡量的。
- 被害人「所失利益」是指間接損失。預期可以獲得之利益,卻因被他人損害,而無法獲得,如房屋出租,租金收入是可以預期的,一旦房屋被延燒毀損,不但房屋受到直接之損失,同時租金收入也中斷,後者即屬於間接損失。又如身體健康受侵害,導致喪失或減少工作能力使得收入減少,亦是間損失。 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之訂定,是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評估自身可能遭遇之損害賠償責任程度,並且衡量自己對保險費負擔的財務能力而決定。而保險人之最高賠償責任,即是此項保險金額,與財產保險最大之差異是責任保險無所謂不足或超額保險之問題。因意外事故一旦發生,可能造成多大之損害賠償責任,事先無法正確預估,只要在保險金額範圍之內,保險人均應完全賠付,若是被保險人應負擔之賠償金額大於保險金額,則保險人僅以保險金額為限賠付,超過保險金額之部份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一般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予分為以下四項:
- 每一個人體傷、死亡。
- 每一次事故體傷、死亡。
- 每一次事故財物損失。
- 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 被保險人可以評估意外事故可能賠償第三人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責任範圍決定適當的保險金額。此外,若依法需強制投保責任保險時,亦可參考各種法規所規定的最低投保金額(如下表),另考量保費負擔能力,決定投保金額。
前已言及部分法規強制業者需投保責任保險,但並未要求需於公共場所告示投保責任保險
- 一般民眾於發生意外事故遭受損害,即有權利直接向應負責任之業者請求賠償,而業者受到民眾請求損害賠償時,將會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原則上保險公司會就民眾實際損害情形及求償金額作初步了解,會參與雙方之和解,最後依據和解金額賠償,但以保險金額為限。實務作業上,有些是業者(被保險人)先行支付予受害民眾,保險公司再將賠款賠付給被保險人。有些案情,則經業主簽同意書,保險公司逕行將賠款賠付給受害之民眾。
- 相關文件例如醫院診斷證明及醫療門診費用單據等。
- 對業者而言:應了解經營事業所可能面臨的責任風險,並藉由投保責任保險來轉移風險,減輕其意外事故發生後之財務負擔,能符合法令規範,提昇企業形象,使企業得以持續營運。
- 對一般民眾而言:進入公共場所或使用相關產品,亦需了解該場所或廠商業者是否為重視公共安全及投保責任保險,以維護本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