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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於公寓大廈內經營危險行業,應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及台北市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為保障市民生命、身體、財產;確保公共場所之安全,均明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住戶於公寓大廈內經營危險行業或者是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