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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經營哪些危險行業,必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依法規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訂懦慼B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台北市政府「各類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作業要點」明訂十一類場所如:電影院、夜總會、KTV、MTV、PUB、百貨公司、曙U、旅館、保齡球館、補習班、幼稚園、安養院、瓦斯電焊業等應投保(附件)。
  • 高雄市政府「高雄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自制條例」應投保之場所如下:
    • 旅館、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浴室(三溫暖)及電子遊藝場業。
    • 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歌廳、保齡球館、遊樂場、撞球場、理髮理容業。
    • 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各種百貨批發、零售之營利場所。
  • 大致上多數業者會配合規定,但仍有部分業者未投保,視各地區政府單位執行落實與否。台北市政府執行非常嚴格,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業者,除依規定辦理外,亦造冊至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