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的現行法規中可有規定哪些場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費如何計算?規定保額下限是多少?

  • 現行法規規定業主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有: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訂: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金額依據內政部85年11月27日內政部台(85)內營字第8584997號令發布之「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火險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規定為: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 依台北市政府明訂有「台北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要求下列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旅館、餐廳(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百貨公司(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業。
      • 夜總會、歌廳、保齡球館、遊樂場、撞球場(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理髮廳(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視聽歌唱業、浴室業及電動玩具業。台北市政府自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修正「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以該場所或其經營主體為一投保單位,每一場所最低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其屬室內(含建物附設一樓地面)營業性停車場者,為新臺幣三千八百萬元。其屬第三條第一項類序一之電影院,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類序二、類序三及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類序五等消費場所,為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 保險費考量因素:依營業處所分為甲、乙、丙、丁、戊、己六類,承保公司視被保險人之營業規模,消防安全措施及實際危險狀況等酌減或酌加保險費,最高加減30%。此外,保險金額提高時,保費則以倍數提高,當自負額增加時,保費可以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