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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勞保、健保、團保,為什麼還需要雇主責任保險?

  • 一般而言已說明,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對於職業災害應負補償責任,而勞、健保及團保,無法充份填補雇主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因此,仍需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來填補雇主對受僱員工之賠償責任。
  •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保險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本保險單另有約定,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 本保險單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特別不保事項:
      • 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 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 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 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