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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次事故如停車塔大火、福國化工爆炸等責任保險的投保金額嚴重不足,請問應該如何規劃保額,才能真正保障業主及消費者?

當意外事故發生,並且被保險人確定對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失賠償範圍,依民法第二一六條之規定,應以填補債權人(被害人或其他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 被害人「所受損害」是指直接的損失,包含有形損失及無形損失兩種:
    • 有形損失包括財物之滅失毀損、身體健康受害之醫療費用及療養費用,因死亡而產生之殯葬費用及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之扶養費。
    • 無形損失包括精神上之損失,如精神慰撫金、名譽損失、自由受侵害等,此種損失是無法以金錢衡量的。
  • 被害人「所失利益」是指間接損失。預期可以獲得之利益,卻因被他人損害,而無法獲得,如房屋出租,租金收入是可以預期的,一旦房屋被延燒毀損,不但房屋受到直接之損失,同時租金收入也中斷,後者即屬於間接損失。又如身體健康受侵害,導致喪失或減少工作能力使得收入減少,亦是間損失。 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之訂定,是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評估自身可能遭遇之損害賠償責任程度,並且衡量自己對保險費負擔的財務能力而決定。而保險人之最高賠償責任,即是此項保險金額,與財產保險最大之差異是責任保險無所謂不足或超額保險之問題。因意外事故一旦發生,可能造成多大之損害賠償責任,事先無法正確預估,只要在保險金額範圍之內,保險人均應完全賠付,若是被保險人應負擔之賠償金額大於保險金額,則保險人僅以保險金額為限賠付,超過保險金額之部份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一般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予分為以下四項:
    • 每一個人體傷、死亡。
    • 每一次事故體傷、死亡。
    • 每一次事故財物損失。
    • 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 被保險人可以評估意外事故可能賠償第三人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責任範圍決定適當的保險金額。此外,若依法需強制投保責任保險時,亦可參考各種法規所規定的最低投保金額(如下表),另考量保費負擔能力,決定投保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