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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保險保障的內容有哪些?保障的理賠額度是多少?(體傷、死亡、財損分別說明),有哪些不是在承保範圍當中的?請試舉實際例子說明。

  •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而發生行車事故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身體受傷或財物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對受害人或請求權人負賠償之責。 即凡搭乘大眾捷運公司車輛,或持有其有效票證,並進出搭乘車處所大廳之旅客,在搭乘捷運行進間或進出捷運站時,由於行車故障或其他事故(例如地震等天災事故)導致旅客死亡、殘廢、體傷或者財物損壞,捷運公司依據大眾捷運法第四十六條,應負賠償責任時,則由保險公司對受傷害之旅客負賠償責任。
  • 保險金額:
    • 死亡、殘廢:最高140萬元
    • 醫療費用:30萬元
    • 財物損失:2萬元
    • 每一事故:2億元
    • 保險期間累計:8億元
  • 不保事項:
    • 不保事故 保險人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自己管理、控制,或向人租借、代人保管之財物,受有損失時之賠償責任。
      • 因受害第三人(無論旅客或非旅客)之故意、鬥毆、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逮捕所發生之自身傷害。
    • 無求償權人 對於下列受害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如為團體,其負責人。
      • 被保險人家屬及其受僱人。
      • 大眾捷運設施從事安全檢查之專業技術人員或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所派遣之人員。
      • 前項各款所列人員,如以旅客身分進入搭乘車處所者,不在此限。

  • 實例說明:淡水線曾發生二個死亡賠償案例,一是在民國88年2月17日圓山站有位老婦人搭乘電扶梯摔倒死亡,賠償120萬元。另一案例是在民國88年5月14日有位小弟弟誤闖軌道死亡,亦賠償120萬元。此外,旅客於搭乘手扶梯摔傷案例頗多,另車門夾傷案例者亦不少,總計89年理賠案件計有2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