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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保險保障內容有哪些?保障的理賠額度是多少?有哪些不是在承保範圍內?實例說明。

鐵路管理局需依鐵路法第六十三條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應經營旅客運送業務、於營業處所內發生行車及其他意外事故,致旅客發生身體受傷、殘廢或死亡,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應負賠償責任。
  • 除外事項:
    •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野i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 因旅客之故意、鬥毆、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逮捕所發生之自身傷害。
    • 本公司對於下列人員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但如以旅客身分乘車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
      •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
      • 從事鐵路設施安全檢查之專業技術人員或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所派遣前往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執行公務之人員。
  • 定義:
    • 「鐵路」:係指以軌道或於軌道上空架設電線,供動力車輛行駛及其有關之設施。
    • 「被保險人」:除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經營鐵路之機構(即列名被保險人)。上包括經列名被保險人野i,或僱用而對鐵路系統從事操作、管理或維修之人。
    • 「營業處所」:係指保險契約所載鐵路路線沿途各車站驗票閘門以內之候車處與月台及行駛於鐵路路線之車輛車廂內部。
    • 「行車事故」:指被保險人所有、使用、管理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鐵路路線,致旅客發生死亡或身體受傷之事故。
    • 「其他意外事故」:指因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擠壓、遭受車外之物體擊傷或擊破玻璃受傷所致之死傷財損而言。
    • 「旅客」:指經被保險人承諾運送已進入營業處所之人。包括購買月臺票進入營運處所之人。
    • 「請求權人」:係指旅客之法定繼承人。旅客受傷或殘廢時,請求權人為旅客本人。
  • 保險金額:(尚未核定)
  • 目前尚未開辦,故尚無理賠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