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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保險保障內容有哪些?保障的理賠額度是多少?也哪些不是在承保範圍內?實例說明。

  •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4條規定航空器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因此航空業者依法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飛機之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致死亡、體傷或其行李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依法(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一條)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此外航空公司供應之食物及飲料致乘客食用後發生中毒疾病所至致之賠償責任,亦承保在內。
  • 保險金額:目前我國民用航空法所規定航空業者應投保的最低保險金額為:
    • 死亡:新台幣3,000,000元
    • 重傷:新台幣1,500,000元
    • 行李:一件新台幣20,000元
  • 不保事項:
    • 如戰爭、罷工暴動民眾騷擾、劫機、外國政府扣留、沒收、徵用等兵險,但可以附加方式加保,目前航空業者均會加保兵險。
    • 乘客本身之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
  • 實例說明
    • 1994年4月26日,名古屋空難事件,死亡264人,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640萬元。
    • 1998年2月16日,大園空難事件,死亡202人(乘客182人,機組員14人,地面6人),重傷一人;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990萬元。
    • 1999年8月22日,香港新機場(赤 角),死亡3人,受傷100人,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990萬元。
  • 飛機場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 機場範圍內因經營業務之疏忽或過失,或因機場設施、跑道或其他設備之缺陷,或保養、管理之缺失,而發生意外事故,或因供應食物致第三人食用後發生傷亡事故。
    • 在機場範圍內之飛機或航空器材由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負責看管、管理、保養、服務或處理時發生意外事故致該飛機或航空器材毀損或滅失。
    •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所製造產品責任、改建、修理、出售或供應之產品。
    • 機場控制塔機械故障或人為疏忽導致航空事故所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物損失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