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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主旨 | 產險業開辦「離島兩岸通航航線之水上公共交通工具延誤保險」提供國人小三通旅遊周延保障 [產險公會 新聞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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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 年 5 月 04 日 |
| 發佈單位 | 秘書室 |
| 公告類別 | 本站消息, 重要訊息, 新聞稿 |
| 公告等級 | 公告 |
| 點閱次數 | 13 |
| 公告內容 | 產險業開辦「離島兩岸通航航線之水上公共交通工具延誤保險」提供國人小三通旅遊周延保障 115.05.05 根據金門縣政府觀光處公布統計資料,114年金廈泉小三通航線往返累計184萬人次,較113年同期130萬人次,明顯成長,其中台籍旅客約佔73.77%,大陸港澳籍旅客佔近24.86%,外籍旅客約1.36%,顯示國人透過小三通旅遊復甦日增。 由於現行個人海外旅行不便險參考條款雖有含班機延誤保險,於離島兩岸船舶延誤則未包含在承保範圍內,此引起各方關切,在保險主管機關期許下,本會特報送「離島兩岸通航航線之水上公共交通工具延誤保險附加條款」參考條款,於115年4月27日已奉金管會同意備查在案,供產險公司設計旅行綜合保險商品參考,提供國人透過小三通旅遊行程之更為周延保障,預定在5月底會有部分產險公司上架開賣。 「離島兩岸通航航線之水上公共交通工具延誤保險附加條款」分為實支實付型及定額給付型二種:
主要承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預定搭乘航行於離島兩岸通航航線之水上公共交通工具發生延誤,致被保險人實際出發時間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者,對於被保險人因延誤所致而於延誤期間需額外支出之膳食、住宿及往返港口與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保險公司依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如費用單據中包含他人之費用且無法拆分者,相關費用應依人數比例計算,但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賠付金額之加總以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主要承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預定搭乘航行於離島兩岸通航航線之水上公共交通工具發生延誤,致被保險人實際出發時間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保險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或該事項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本身事由而未搭乘預定之水上公共交通工具。 二、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本附加條款時,中華民國政府氣象機構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 三、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本附加條款時,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已取得罷工權、已預告罷工期間、已宣布罷工或工運活動、已發生罷工或工運活動。 四、被保險人抵達港口之時,已逾其預定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辦理登艙之時間。 五、被保險人未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水上公共交通工具。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水上公共交通工具者,不在此限。 六、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 提醒民眾 由於本附加條款配合主約之旅行綜合保險與旅行不便保險採套裝方式銷售,為避免產生消費者期待與保障不同之爭議,提醒民眾透過網路投保或者業務員投保時,記得確認銷售文件有關保險條款保障內容。此外,民眾透過網路投保時,若對於保險公司網路投保所提供的方案覺得有不適合或有其他需求時,可以另外洽詢各保險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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