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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綜合保險參考條款(一般獸醫院版)

寵物綜合保險參考條款(一般獸醫院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8月18日金管保產字第1120433456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共同條款

第一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與解釋

本保險契約所載條款、批註及其他記載事項與本契約所附著之要保書及其他約定書均係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份。

本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係由下列保險所構成,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各類別保險同時或二種以上訂定之:

一、寵物醫療費用保險。

二、寵物侵權責任保險。

三、寵物協尋廣告費用保險。

四、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寵物寄宿費用保險。

五、寵物喪葬費用保險。

六、寵物重新取得費用保險。

七、旅遊行程取消費用保險。

 

第三條 用詞定義

本保險契約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指向本公司投保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二、被保險人: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但以被保險寵物之飼主為限。

三、第三人:指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同居人或家務受僱人以外之人。

四、被保險寵物:指因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已向農業部辦理寵物登記且植入晶片,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載明於本保險契約之犬隻或貓隻,不包含專門繁殖用、狩獵用、工作用、醫學用途之犬隻或貓隻。

五、疾病:指被保險寵物自本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達下列期間或續保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一)九十日:癌症、膝蓋骨異位、髖關節發育不良、椎間盤突出、心臟疾病、腎臟疾病、癲癇、糖尿病或甲狀腺疾病。

(二)三十日:非前目所載之其他疾病。

六、傷害:指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因非自身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七、獸醫院:指依中華民國獸醫師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公、私立之獸醫診療機構。

八、寵物寄養業:指依中華民國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特定寵物寄養業者。

九、國外: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十、門診費用:指被保險寵物在需要診療的狀況下,於獸醫院接受一般門診治療,包含治療前之相關檢查費用。

十一、住院費用:指被保險寵物經獸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獸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獸醫院接受診療達六小時以上,因而所需之費用。

十二、手術費用:指被保險寵物以治療為目的,利用器具及麻醉將患部或必要部位切除或切開等行為所需之費用,包含門診手術費用。上述手術費用包含手術前之相關檢查費用,惟其相關檢查費用不得與當次門診費用之相同檢查費用重複申請,僅能擇一申請。經獸醫師診斷建議並執行安樂死所生之費用亦視為手術費用。

 

第四條 共同不保事項

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一、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其他類似武裝變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家屬、同居人或家務受僱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三、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單位依法之沒入或撲殺。

四、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之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六、被保險寵物為供出租或販售者。

七、被保險寵物從事競賽、獵捕或特技表演所致者。

八、於國外所發生之事故所致者。

九、被保險寵物罹患動物傳染病所致者,前述動物傳染病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法第六條第一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認定之。

十、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或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第五條 自負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對於每一次損失,須先負擔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就超過自負額部份之損失負理賠責任。

 

第六條 告知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所詢問之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七條 保險費之計收

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者,以一年為期計收保險費。

保險期間如不足一年,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費之交付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保險費。

要保人於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給與收據或繳款證明或委由代收機構出具其它相關之繳款證明為憑。除經本公司同意延緩交付外,對於保險費交付前所發生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保險契約終止與保險費返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翌日起開始生效,對於終止前之保險費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算。但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遺失或死亡時,經要保人終止契約者,本公司應返還之未滿期保險費應按日數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對本保險契約之理賠有詐欺行為,或要保人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送達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住所或居所後第十五日終止本保險契約。

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就各承保範圍所賠付之金額,已達保險期間內各承保範圍類別約定之保險金額時,該保險之效力即行終止,其未滿期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本條之終止,已有領取承保範圍內任一項保險之保險金者,本公司就該項保險不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條 契約內容之變更

有關本保險契約之通知事項,除另有特別約定外,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為之。本契約所記載事項遇有變更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事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上述變更,需經本公司簽批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十一條 危險發生之通知

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者,對於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代位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者,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所衍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被保險人不得免除或減輕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利或為任何不利本公司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被保險人違反前述約定者,雖理賠金額已給付,本公司仍得於受妨害而未能請求之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第十三條 其他保險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損失,若有其他保險契約亦加以承保,且所能受領之總保險金超過其損失金額時,本公司依照下列公式計算應給付之保險金:

損失金額×(本保險契約原應給付之保險金÷各保險契約原應給付保險金之總額)

本條之約定不適用於定額補償之保險給付。

 

第十四條 消滅時效

由本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本公司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本公司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十五條 申訴、調解或仲裁

本公司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因本契約所生爭議時,得提出申訴或提交調解或經雙方同意提交仲裁,其程序及費用等,依相關法令或仲裁法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保險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地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 法令之適用

本保險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悉依照中華民國保險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章 寵物醫療費用保險

第十八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於獸醫院內進行診療者,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實際所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寵物醫療費用保險金,但不包含交通費及看護費。前述醫療費用分為門診費用、住院費用及手術費用。

因皮膚或毛髮相關疾病所生之醫療費用僅以門診費用給付為限,另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僅於每一保險事故醫療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次為限。

 

第十九條 同一保險事故之認定

因不同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內所為之診療,視為同一保險事故。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十四日內於任一獸醫院再次診療時,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保險事故。

 

第二十條 保險金額

寵物醫療費用保險之保險金額係指:

一、每一保險事故醫療費用保險金額:指任何一次保險事故內,本公司對於被保險寵物醫療費用所負之最高補償金額,但仍受保險單首頁所列醫療費用項目之保險金額之限制。

二、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限額:指被保險人向本公司之賠償請求超過一次時,本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補償金額,但仍受保險單首頁所列醫療費用項目之保險金額之限制。

 

第二十一條 特別除外責任

除本保險契約第四條共同不保事項外,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費用,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進行美容、除爪、修甲、清潔、除蟲、身體(健康)檢查、預防注射、疫苗接種、整型、行為矯正及預防性治療等所生之費用。

二、獸醫建議或自行購買之食品、維他命、礦物質補充劑、健康補充品及沐浴清潔用品等所生之費用。

三、治療口腔疾病(包括牙齒、牙齦或舌部)所生之費用,但因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四、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已知存在且尚未痊癒之疾病或傷害,續保前已發生且尚未痊癒之疾病或傷害者亦同。

五、結紮、懷孕、生產、配種或繁殖及其任何併發症所生之費用。

六、治療短吻呼吸道症候群所生之費用,包含鼻孔(翼)擴張、軟顎切除、喉囊切除或類似手術。

七、治療隱睪症、白內障、青光眼、視網膜退化或退化性骨關節炎所生之費用。

八、治療外觀可見之先天畸形或缺陷、先天性疾病所生之費用。

九、非必要性之治療或手術所生之費用。

十、被保險寵物死亡屍體檢驗所生之費用。

 

第二十二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請求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由獸醫院開立且記載被保險寵物晶片序號之診斷證明及檢驗文件。

三、由獸醫院開立之醫療費用清單及收據正本。

四、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請求理賠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之必要,得徵詢其他獸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寵物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三章 寵物侵權責任保險

第二十三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被保險寵物行為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十四條 賠償責任之限制

寵物侵權責任保險之賠償責任限制得依下列方式約定:

一、分項限額約定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本公司對每一個人體傷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前述所稱體傷含死亡。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傷亡人數超過一人時,本公司對所有傷亡人數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但仍受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之限制。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本公司對所有受損財物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四)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限額:指本保險契約所受請求賠償次數超過一次時,本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

二、單一限額約定

(一)合併單一限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本公司對所有傷亡人數或受損財物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二)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限額:指本保險契約所受請求賠償次數超過一次時,本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特別除外責任

除第四條共同不保事項外,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二、具攻擊性之被保險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由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三、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所承租之建築物及其裝潢、設備、傢俱所受之損失。

四、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受第三人委託保管、照顧、控制之財物所受之損失。

五、於被保險人住所或居所所生之損失。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適當防護措施之認定,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認定之。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事故之通知與處置

被保險人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二、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

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儘速送交本公司。

四、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相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為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等必要之調查或行為。

 

第二十七條 承認、和解或賠償之參與

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條 抗辯與訴訟

被保險人因發生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事故,致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

一、本公司受被保險人之請求,應即就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抗辯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若非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經本公司之要求,仍有到法院應訊並協助覓取有關證據之義務。

二、本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承諾、撤回或和解,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三、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抗辯費用,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四、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償還之責。

 

第二十九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請求理賠時,應分別依下列情形檢附相關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和解書、調解書、法院確定判決書等損害賠償責任確定之證明文件。

三、損害金額及支付第三人死亡、體傷、財損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事故證明文件、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前項第三人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本公司基於本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事由,亦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第四章 寵物協尋廣告費用保險

第三十一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遺失時,本公司就被保險寵物自發現遺失三十日內被保險人實際所發生之媒體或印刷品等協尋廣告費用,給付寵物協尋廣告費用保險金,補償金額總額以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上所載「寵物協尋廣告費用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費用之給付不包含被保險人因懸賞廣告所給付之報酬。

 

第三十二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請求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標明遺失日期之協尋廣告樣本。

三、標明廣告費用支出日期之明細表及收據正本。

四、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五章 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寵物寄宿費用保險

第三十三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登記合格之醫院診治而須住院者,因連續住院日數達三日以上(含入院與出院日),於住院期間無法照護被保險寵物,致寄託被保險寵物於獸醫院或合法設立之寵物寄養業,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實際所支出寵物寄宿費用,依照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上所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寵物寄宿費用保險金額」內,給付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寵物寄宿費用保險金,保險期間給付總日數,最高以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日數為限。

前項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保險契約生效後第三十一日或續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保險契約第四條第八款之約定於本保險承保範圍不予適用。

 

第三十四條 用詞定義

本保險承保範圍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指依中華民國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設立之醫院。

二、住院: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第三十五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請求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被保險人住院之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寵物寄宿費用支出明細表及收據正本。

四、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六章 寵物喪葬費用保險

第三十六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之寵物喪葬費用給付寵物喪葬費用保險金,補償金額最高以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寵物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十七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請求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被保險寵物死亡註銷登記之證明。

三、被保險寵物喪葬費用支出明細表及收據正本。

四、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七章 寵物重新取得費用保險

第三十八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死而重新取得寵物,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實際支出之下列費用給付寵物重新取得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認養寵物之相關費用,惟以向農業部認可之公立動物收容所辦理認養者為限。前述費用得包含認養、植入晶片、寵物登記、診療、美容、清潔、體檢、預防注射、結紮、預防性治療或除蟲之費用;或

二、被保險人購買寵物之費用,並包含植入晶片及寵物登記之費用。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對被保險人重新取得寵物費用之給付以該重新取得之寵物完成晶片植入、寵物登記者為限,補償金額最高以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寵物重新取得費用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十九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請求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被保險寵物死亡註銷登記之證明。

三、寵物認養費用或購買費用之清單及收據正本。

四、重新取得之寵物所植入晶片與辦理寵物登記之證明。

五、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章 旅遊行程取消費用保險

第四十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死,或經獸醫院評估須緊急進行手術治療者,本公司就被保險人下列旅遊行程費用給付旅遊行程取消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國外旅行期間,因承保事故發生而須縮短旅遊行程且返回原住所,致已預先支付之交通票證、住宿費用、簽證費等無法獲得退款之費用損失。

二、被保險人於預定旅遊出發日前七日內,因承保事故發生而須取消旅遊行程,致已預先支付之交通票證、住宿費用、簽證費等無法獲得退款之費用損失。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之補償金額總額以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旅遊行程取消費用保險金額」為限。

本保險契約第四條第八款之約定於本保險承保範圍不予適用。

 

第四十一條 特別除外責任

除本保險契約第四條共同不保事項外,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非經獸醫院評估須緊急進行之手術治療。

二、被保險寵物之健康狀況或疾病係於被保險人出發前已存在或可預知。

三、任何與被保險人一同旅遊之人之費用損失。

 

第四十二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請求理賠時,應分別依下列情形檢附相關文件:

一、寵物死亡

(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被保險寵物死亡註銷登記之證明。

(三)各項無法獲得退款之費用證明文件。

(四)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二、寵物經獸醫院評估須緊急進行手術治療

(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由獸醫院所出具緊急手術評估且記載被保險寵物晶片序號之診斷證明。

(三)各項無法獲得退款之費用證明文件。

(四)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