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責任保險行李遺失費用附加條款參考條款
旅行業責任保險行李遺失費用附加條款參考條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3月24日金管保產字第1120418390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旅行業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旅行業責任保險行李遺失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旅遊團員委託由大眾運輸工具單位運送且持有收執憑證之行李,於所搭乘之大眾運輸工具抵達目的地後四十八小時,尚未領得其交運行李所生合理之必要費用,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
第三條 給付限額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限額,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受託運單位開具行李交運之收執憑證及遺失證明。
三、旅遊團員請求賠償之證明文件。
第五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之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