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行業責任保險額外住宿與旅行費用附加條款參考條款

旅行業責任保險額外住宿與旅行費用附加條款參考條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3月24日金管保產字第1120418390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旅行業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旅行業責任保險額外住宿與旅行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對於接受被保險人安排旅遊行程之旅遊團員於旅遊行程內遭受下列意外事故所發生之合理額外住宿與旅行費用支出,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一、因護照或旅行文件之遺失,但因任何政府之沒收充公者除外。

二、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或其他天然災變及不可抗力之天候因素。

三、汽車、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等之交通意外事故,但自行駕駛或同行人員駕駛者除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旅遊行程」:係指自被保險人安排並經載明於出團通知之最後集合點(處)出發起,至返回載明於旅遊行程表中之最後解散點(處)間之旅程。

 

第三條 給付限額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限額,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條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費用不負保險給付之責:

於中華民國境內,由旅行社所安排之旅遊行程因故未能開始前所生之費用。

 

第五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警方報案證明或其他機關證明。

三、飛機等交通工具之購票證明、旅館住宿證明及其他必要費用之有效單據正本。

前項第三款所稱「有效單據正本」不包括由被保險人或其他旅行同業所出具之單據。

本附加條款之費用若非由被保險人直接支出,須另行檢具被保險人支付予團員之證明。

 

第六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之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