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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常見問題 - 常見問題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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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飛機保險保障內容有哪些?保障的理賠額度是多少?也哪些不是在承保範圍內?實例說明。
  •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4條規定航空器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因此航空業者依法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飛機之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致死亡、體傷或其行李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依法(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一條)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此外航空公司供應之食物及飲料致乘客食用後發生中毒疾病所至致之賠償責任,亦承保在內。
  • 保險金額:目前我國民用航空法所規定航空業者應投保的最低保險金額為:
    • 死亡:新台幣3,000,000元
    • 重傷:新台幣1,500,000元
    • 行李:一件新台幣20,000元
  • 不保事項:
    • 如戰爭、罷工暴動民眾騷擾、劫機、外國政府扣留、沒收、徵用等兵險,但可以附加方式加保,目前航空業者均會加保兵險。
    • 乘客本身之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
  • 實例說明
    • 1994年4月26日,名古屋空難事件,死亡264人,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640萬元。
    • 1998年2月16日,大園空難事件,死亡202人(乘客182人,機組員14人,地面6人),重傷一人;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990萬元。
    • 1999年8月22日,香港新機場(赤 角),死亡3人,受傷100人,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990萬元。
  • 飛機場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 機場範圍內因經營業務之疏忽或過失,或因機場設施、跑道或其他設備之缺陷,或保養、管理之缺失,而發生意外事故,或因供應食物致第三人食用後發生傷亡事故。
    • 在機場範圍內之飛機或航空器材由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負責看管、管理、保養、服務或處理時發生意外事故致該飛機或航空器材毀損或滅失。
    •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所製造產品責任、改建、修理、出售或供應之產品。
    • 機場控制塔機械故障或人為疏忽導致航空事故所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物損失之賠償責任。
22. 火車保險保障內容有哪些?保障的理賠額度是多少?有哪些不是在承保範圍內?實例說明。

鐵路管理局需依鐵路法第六十三條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應經營旅客運送業務、於營業處所內發生行車及其他意外事故,致旅客發生身體受傷、殘廢或死亡,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應負賠償責任。
  • 除外事項:
    •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野i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 因旅客之故意、鬥毆、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逮捕所發生之自身傷害。
    • 本公司對於下列人員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但如以旅客身分乘車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
      •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
      • 從事鐵路設施安全檢查之專業技術人員或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所派遣前往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執行公務之人員。
  • 定義:
    • 「鐵路」:係指以軌道或於軌道上空架設電線,供動力車輛行駛及其有關之設施。
    • 「被保險人」:除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經營鐵路之機構(即列名被保險人)。上包括經列名被保險人野i,或僱用而對鐵路系統從事操作、管理或維修之人。
    • 「營業處所」:係指保險契約所載鐵路路線沿途各車站驗票閘門以內之候車處與月台及行駛於鐵路路線之車輛車廂內部。
    • 「行車事故」:指被保險人所有、使用、管理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鐵路路線,致旅客發生死亡或身體受傷之事故。
    • 「其他意外事故」:指因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擠壓、遭受車外之物體擊傷或擊破玻璃受傷所致之死傷財損而言。
    • 「旅客」:指經被保險人承諾運送已進入營業處所之人。包括購買月臺票進入營運處所之人。
    • 「請求權人」:係指旅客之法定繼承人。旅客受傷或殘廢時,請求權人為旅客本人。
  • 保險金額:(尚未核定)
  • 目前尚未開辦,故尚無理賠案例。
23. 公共場所是指那些地方?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對民眾有那些好處?
  • 公共場所包括下述六類:
    • 甲類:辦公處所如政府機關、公私企業、金融保險、各種專門職業事務所及住宅大樓管理單位等。
    • 乙類:行號店鋪、學校。
    • 丙類:一般工廠、旅館、曙U、百貨公司、超級市場、醫院、電影院。
    • 丁類:育樂遊藝場所、瓦斯及電焊等行業。
    • 戊類:特種營業場所如舞廳、酒廊、酒吧、咖啡室、理容院、視聽歌唱業(KTV、MTV)、浴室業及電動玩具業等。
    • 己類:使用、製造或供應危險物品之工廠或其危險程度較高之廠商者。
  • 對民眾之好處: 提供民眾多一層生命及財產安全保障,而不因業者無力償付而無法獲得賠償。
24. 這些保險與民眾本身的保險有什麼不同?會不會有重疊地方?
  • 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vs個人健保、人壽保險、意外險。
  • 飛機乘客責任保險vs旅行業綜合責任保險(保額為200萬元)vs信用卡保險vs個人旅行平安險、人壽保險、意外險。
  • 鐵路乘客運送責任保險vs旅行業綜合責任保險(保額為200萬元)vs個人旅行平安險、健保、人壽保險、意外險。
25. 春節期間是各大遊樂場、百貨公司、電影院、KTV等行業旺季,民眾如何得知自己前往的遊樂場或營業場所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確保公共場所之安全,均規定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因此,遊樂場、百貨公司、電影院、KTV等行業多數均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目前有少數業者會在營業場所顯示或說明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然大部分業者則無明顯標誌或說明。
26.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額怎麼訂?
  • 保險公司銷售公共意外責任時之基本保額: 每人體傷:100萬元/每次意外傷亡:400萬元/每事故財損:100萬元/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1000萬元。基本自負額為:2,500元。
  • 然供公共使用之營利場所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時,必須符合政府規定的最低保額,如下:現有法規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規定最低投保金額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萬元
    • 電子遊戲場業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辦法:每一個人身體傷亡200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1,000萬元;每一事故財產損失200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2,400萬元。
    • 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每一個人身體傷亡200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1,000萬元;每一事故財產損失200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2,400萬元。
    • 台北市政府執行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各類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作業要點投保金額基準:每一個人身體傷亡200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1,000萬元;每一事故財產損失200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2,400萬元。
    • 高雄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自制條例:每一個人身體傷亡300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未規定;每一事故財產損失200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未規定。
27. 一旦發生意外是由天災引起,如地震造成的建築物、機器設備的崩塌而傷到遊客,也包括在保障範圍嗎?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不承保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所致之損失。

28. 如果不幸發生意外,民眾或其他家屬該向誰索

一般民眾於公共場所發生意外事故遭受損害,即有權利直接向業者請求賠償,而業者受到民眾請求損害賠償時,將會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原則上保險公司會就民眾實際損害情形及求償金額作初步了解,會參與雙方之和解,最後依據和解金額賠償,但以保險金額為限。實務作業上,有些是業者(被保險人)先行支付予受害民眾,保險公司再將賠款賠付給被保險人。有些案情,則經業主簽同意書,保險公司逕行將賠款賠付給受害之民眾。

29. 萬一傷亡人數過多,會不會影響每位傷亡民眾應得的賠償?

保險公司對每一次保險事故的賠償責任是依據保險契約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為賠償上限。因此,當傷亡人數過多,合計之賠償金額超過一次事故保險金額時,將影響對每一傷亡者之賠償金額。 例如:每人傷亡保額200萬,一次事故1200萬元,死亡人數5人時,則每人賠償金額最高仍為200萬元,如果,死亡人數為10人;實務上仍視個別賠償金額之合計是否超過1200萬元;如超過時,則以公平原則,似以一次事故1200萬元比例賠償於10位死亡者較合乎情理。

30. 如果業者沒有將產險公司理賠的錢交給受害者,有何自救辦法?

如果業者沒有將產險公司理賠的錢交給受害者,而賠償責任以確定時,可再向產險公司詢問了解賠款是否以支付?倘若尚未支付,則依新訂保險法第94條第二項規定得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31.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經營危險行業,應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及台北市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為保障市民生命、身體、財產;確保公共場所之安全,均明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住戶於公寓大廈內經營危險行業或者是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32. 住戶經營哪些危險行業,必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依法規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訂懦慼B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台北市政府「各類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作業要點」明訂十一類場所如:電影院、夜總會、KTV、MTV、PUB、百貨公司、曙U、旅館、保齡球館、補習班、幼稚園、安養院、瓦斯電焊業等應投保(附件)。
  • 高雄市政府「高雄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自制條例」應投保之場所如下:
    • 旅館、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浴室(三溫暖)及電子遊藝場業。
    • 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歌廳、保齡球館、遊樂場、撞球場、理髮理容業。
    • 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各種百貨批發、零售之營利場所。
  • 大致上多數業者會配合規定,但仍有部分業者未投保,視各地區政府單位執行落實與否。台北市政府執行非常嚴格,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業者,除依規定辦理外,亦造冊至本會。
33. 像車站、捷運站、公園、這些地方有沒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目前台北捷運公司為維護乘客安全,依據大眾捷運法之規定投保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供捷運旅客保障。(保額每人死亡140萬元,醫療30萬元,每一事故2億元,保險期間8億元)。
  • 另台灣鐵路管理局亦將依鐵路法之規定為乘客投保「鐵路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保額每人死亡140萬元,醫療30萬元,每一事故2億元,保險期間8億元)。
  • 至於車站、捷運站、公園對第三人(非乘客)之損害責任部分,法規尚未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34. 保險法修正後,產壽險業均可以經營傷害險,產壽險公司賣的傷害險內容一樣嗎?

傷害保險其風險性質與財產保險相同,均因外來突發不可預料意外事故發生,產生損失(在財產為物之毀損,在人身為身體傷害、死亡、殘廢),故在歐、美保險先進國家,係屬於產險經營範圍,在我國早期保險法以人身對象而歸於壽險經營似有不當,不論是保險期間、費率及準備金等及風險評估,均與長期性質之壽險不同,今保險法終於修正,讓產險業亦可獨立經營,使消費者可有多種的選擇。 目前壽險之傷害險均謹限一般意外傷害險或旅行平安險,費率僅以行業別區分,故保費顯然偏高。 產險業在可獨立經營傷害險之前,財政部准野H附加險方式銷售,例如:僱主責任險附加員工團體傷害險、信用卡保險附加傷害險、旅遊綜合險附加傷害險、飛航傷害險、車險附加駕駛人或交通事故傷害險、住宅附加個人及家庭傷害險,居家(及個人)責任附加傷害險等,依風險不同附加在不同險種,因此保障範圍、費率、理賠手續與壽險業之傷害險顯有所不同,又產險大多透過銀行或旅行業為行銷管道,在費率與成本考量亦與壽險不同。

35. 為什麼傷害險產壽險業者可以經營?

壽險目前銷售多搭配在壽險主約以一年續約方式投保,產險則依不同風險情形設計保單,各有不同之需求。 前已言及,在歐美保險先進因傷害險屬財產保險業經營,而我國保險法早期以人身與財產對象為區隔,將傷害險歸屬人身保險經營,但傷害險不屬長期風險,其風險性質與經營技術實與財產險相同,由產險業經營較符合其保險經營性質。在我國目前產壽險業均能經營,各有其市場,並以多元化商品供銷費者選擇,對消費者而言,可多方考量,可選擇保費能夠負擔,且保障適宜之傷害險,對消費者更有利。

36. 什麼是產品責任險?

所謂產品責任保險係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保險公司對「追溯日」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37. 為什麼要投保產品責任險?
  • 轉移商品責任風險、減輕財物損失。
  • 符合法律規定、履行法律義務。目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3條明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 增加國際貿易商機。
  • 提昇產品安全性、增進企業形象。
  • 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實現企業社會責任。
38. 產品責任險有什麼保障?
  •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 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第一條之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得經被保險人同意協助抗辯或進行和解,其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另予以給付。但
    • 未經保險公司參與之抗辯或和解,其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惟事前經保險公司同意者,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予以給付。
    • 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被起訴時,其具保及因刑事訴訟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保險公司將不負償還之責。
39. 既然標榜「產品」責任保險,是否所有的產品都可以投保嗎?

保險公司所承保的產品種類分為 一、有形產品,二、完工責任:

  • 有形產品: 承保各類已交付社會大眾消費(含贈品)之有形產品均可承保。所謂「產品」係指由被保險人設計、生產、飼養、製造、裝配、改裝、分裝、基供、處理、採購、經銷、輸入的產品,包括該產品的包裝與容器。
  • 完工責任(Completed Operation): 承保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對其所銷售之被保險產品提供安裝、維修、保養等服務而於完成上述服務後因服務之缺陷造成第三人之體傷或財損之賠償請求。本項需以特別約定加批「完工責任保險(Completed Operation Liability Insurance)附加條款」始予承保。
40. 像小吃店、泡沫紅茶店之類的也能投保嗎?
  • 產品保險承保的對象,原則上分為甲、乙兩類:
    • 甲類:包括生產者、製造、分裝、裝配加工廠商及進口商。
    • 乙類:包括批發商、經銷商、零售商。 同一被保險產品已由甲類承保對象購買產品責任保險時,如有需求,可以加批附加條款方式將乙類承保對象列為附加被保險人,共享本保險權益。
  • 有關小吃店、泡沫紅茶店之類所產生之產品責任風險屬食品中毒之情形,目前實務上亦在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附加食物中毒險予以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