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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常見問題 - 常見問題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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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廠商若為它的產品投保責任險而發生事故時,是先保障廠商或消費者?

同時保障廠商及消費者

  • 對廠商而言,可以減輕其財務負擔,且經由保險公司理賠處理,讓廠商了解其產品製造流程之安全性,若確有產品瑕疵亦可改善其產品安全性,增進企業形象。
  • 對消費者而言,避免廠商因規模不大,財務能力不足,倒閉無法負擔賠償時,藉由保險機制,仍可獲得補償,保障受害人之權益。
42. 像我買生髮液可是生不出頭髮,買增高機仍長不高,這樣產品責任險會理賠嗎?

依照產品責任保險保單條款第二章不保事項第四條(除外責任)第三款之規定,因產品未達預期功能或使用不當或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提供錯誤之產品所致之賠償責任,並不在產品責任保險理賠範圍。

43. 購買威而鋼服用後,還是不舉的話,這樣產品責任險會理賠嗎?

依照產品責任保險保單條款第二章不保事項第四條(除外責任)第三款之規定,因產品未達預期功能或使用不當或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提供錯誤之產品所致之賠償責任,並不在產品責任保險理賠範圍。

44. 若廠商在產品說明書上說明不清楚而讓消費者發生意外時,這樣會理賠嗎?(例如:玩具廠商發明BB手槍可是廠商未在說在說明書上提到子彈是向後發射的,而讓兒童的眼睛被射傷!!)

此案件依據消保法之規定,企業應提供正確的使用說明書,倘說明不清楚,致消費者遭受身體傷害,屬產品責任險承保範圍。

45. 若送貨員在送貨途中貨物因不小心掉了而傷到路人,這樣會理賠嗎?

本案例屬於運送人責任保險,不在產品責任保險範圍內。

46. 若不保事項中有個在「地區限制」之外就不保的規定,可是為什麼要有這個限制呢?

有關「地區限制」乃考量產品銷售地區風險不同,其保費對價亦有所不同,例如:美加地區對消費者保護法律規範較嚴求償意識較高,故保費較貴。因此,對承保之產品基於核保考量而有地區限制。

47. 當我發生事故需要理賠時,我必須注意或準備什麼?
  • 對受害人或消費者遭受傷害及財損時,應保留使用之商品,並向可購買之經銷商申訴或製造商求償,有關醫療單據應保在以便求償。
  • 對保險人
    • 於接獲消費者申訴或求償時,應立即通報並辨識產品的編號或代碼或標緻,以便確認是為其生產之商品造成損失。
    • 在與消費者和解過程應有保險公司參與。
    • 配合提供必要之文件及資料,例如:生產流程、品質擯管流程作業及標準、產品樣本、相關機構之檢驗測試報告、使用說明書、商品成份說明。
48. 捷運保險保障的內容有哪些?保障的理賠額度是多少?(體傷、死亡、財損分別說明),有哪些不是在承保範圍當中的?請試舉實際例子說明。
  •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而發生行車事故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身體受傷或財物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對受害人或請求權人負賠償之責。 即凡搭乘大眾捷運公司車輛,或持有其有效票證,並進出搭乘車處所大廳之旅客,在搭乘捷運行進間或進出捷運站時,由於行車故障或其他事故(例如地震等天災事故)導致旅客死亡、殘廢、體傷或者財物損壞,捷運公司依據大眾捷運法第四十六條,應負賠償責任時,則由保險公司對受傷害之旅客負賠償責任。
  • 保險金額:
    • 死亡、殘廢:最高140萬元
    • 醫療費用:30萬元
    • 財物損失:2萬元
    • 每一事故:2億元
    • 保險期間累計:8億元
  • 不保事項:
    • 不保事故 保險人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自己管理、控制,或向人租借、代人保管之財物,受有損失時之賠償責任。
      • 因受害第三人(無論旅客或非旅客)之故意、鬥毆、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逮捕所發生之自身傷害。
    • 無求償權人 對於下列受害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如為團體,其負責人。
      • 被保險人家屬及其受僱人。
      • 大眾捷運設施從事安全檢查之專業技術人員或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所派遣之人員。
      • 前項各款所列人員,如以旅客身分進入搭乘車處所者,不在此限。

  • 實例說明:淡水線曾發生二個死亡賠償案例,一是在民國88年2月17日圓山站有位老婦人搭乘電扶梯摔倒死亡,賠償120萬元。另一案例是在民國88年5月14日有位小弟弟誤闖軌道死亡,亦賠償120萬元。此外,旅客於搭乘手扶梯摔傷案例頗多,另車門夾傷案例者亦不少,總計89年理賠案件計有28件。
49. 國內的現行法規中可有規定哪些場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費如何計算?規定保額下限是多少?
  • 現行法規規定業主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有: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訂: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金額依據內政部85年11月27日內政部台(85)內營字第8584997號令發布之「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火險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規定為: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 依台北市政府明訂有「台北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要求下列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旅館、餐廳(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百貨公司(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業。
      • 夜總會、歌廳、保齡球館、遊樂場、撞球場(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理髮廳(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視聽歌唱業、浴室業及電動玩具業。台北市政府自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修正「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以該場所或其經營主體為一投保單位,每一場所最低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其屬室內(含建物附設一樓地面)營業性停車場者,為新臺幣三千八百萬元。其屬第三條第一項類序一之電影院,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類序二、類序三及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類序五等消費場所,為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 保險費考量因素:依營業處所分為甲、乙、丙、丁、戊、己六類,承保公司視被保險人之營業規模,消防安全措施及實際危險狀況等酌減或酌加保險費,最高加減30%。此外,保險金額提高時,保費則以倍數提高,當自負額增加時,保費可以減收。
50.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費怎麼算?

保險費考量因素: 依投保對象之危險性質分為甲、乙、丙、丁、戊、己六類,決定基本保費,承保公司並視被保險人之營業規模,消防安全措施及實際危險狀況等酌減或酌加保險費,最高加減30%。

此外,保險金額提高時,保費則以倍數提高,當自負額增加時,保費可以減收。